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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時代的悲劇!要是那個校長真為了教育的發展,應該給予一定開恩。』四川省新津縣華潤學校原校長田蓉,十多年來借款集資用於學校發展,近日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本報9月24日報道此案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
『如文中所述屬實,請法外開恩,這是特殊時期的特殊辦法,不管黑貓白貓抓到耗子就是好貓。』
新浪網調查顯示,約七成網民認為應對田蓉法外開恩。截至10月8日晚20時,共有17446人參加投票,其中71.2%的網民認為『校長非法集資是為教育事業,並非個人腐敗,應該法外施恩』;22.9%的網民認為『法律面前無情面可言,不應該法外開恩』;另外5.9%的網民認為『不好說』。
『欲治校長之罪,先究政府之責』
『應該說田蓉是一個集功臣與罪人於一身的人物。因為手段與目的之間存在著矛盾,出現情與法的矛盾是必然的。』西南政法大學刑法教授朱建華就田蓉非法集資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
『上世紀90年代曾掀起一股集資潮,用大家的錢辦大家的事,辦好事,有什麼錯?』河北網友說。
翻開我國的教育發展史,『集資辦學』曾是一個十分醒目的字眼。
福建省明溪縣志寫道,1984年和1987年,明溪被評為省集資辦學先進縣,受到省財政廳、省教委的表彰。
河南林州教育史記載,1986年,縣鄉成立集資辦學小組,並每年為集資辦學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樹碑贈匾。
而在四川,1983年末,省人民政府下達了《關於通過多種渠道籌集教育經費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的試行辦法》。
西南政法大學經貿法學院院長岳彩申認為,田蓉案的根本原因在於,獲得經費的渠道不暢與教育發展需要的突出矛盾。
200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被認為是我國義務教育從集資辦學走向政府辦學的拐點。義務教育中小學明令禁止擇校費,堵住了學校集資的途徑。
朱建華認為,向社會公眾集資具有極高風險,如果不能及時兌現,會造成突發性強、波及面廣的風險,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甚至政治穩定。
『客觀上說,我國的集資辦學之路,是因為政府教育投入不足,而采取的利用社會資金、個人資金發展教育的舉措。』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說。
為了獲得資金,加之法制觀念不強,一些地方政府對學校向教師攤派集資等做法,常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默許、鼓勵。
熊丙奇認為,政府部門應重點查處『腐敗型集資』,而資金完全用到學校上的『生存發展型集資』,其實是由於教育投入不到位、教育管理不嚴格、教育指導思想混亂而出現的『原罪』。
在熊丙奇看來,當前應徹底清理仍舊存在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加大政府教育經費保障力度、加強學校管理,鏟除『原罪』的土壤。而對既往的事實,應以歷史的眼光、尊重事實的態度進行妥善處理。
『為什麼1993年就開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長達10多年沒有被政府部門查處?卻被授予各種先進稱號?難道是這所學校做的很隱秘?從報道看,並非如此,因為他是被作為『積極探索教育產業之路』的典型,獲得上述榮譽的。』熊丙奇說。
『要追查的應該是當地的教育主管部門,在一個學校這麼長的時間裡因為困難而無法再續時,主管部門去哪了?欲治田蓉之罪,先究政府之責。』有網友這樣說。
情與法的爭議:老校長是否應負刑責?
據查,自1993年建校至今,華潤學校共欠教職工及銀行、建築商和其他社會人等債務共約7000萬元,涉及教職員工及校外債主約600人。
就以上事實,田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但網上輿論多對田蓉抱以同情。
熊丙奇認為,對田蓉校長問罪,既不顧當初政府『不監管、反鼓勵』的歷史,也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如果深查細究,過去20多年時間中不少學校都難逃非法的嫌疑。因此,清理每所學校過去的集資行為,作最終認定,纔是對歷史負責的態度。
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周洪宇認為,政府投入不足,不能成為采取非法手段擴大辦學的理由。『按政府規劃,華潤學校本來就是一個小學,他安心把小學辦好就行了。發展教育是當地教育部門統籌安排的,不是一個小學校長應考慮的。』
周洪宇認為,應該理解為田蓉的決策行為不夠嚴謹,負有部分行政責任,但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華潤學校是公辦學校,資產歸國家,他集資的錢使得學生受益,轉換成了學校的固定資產,從這個角度來說,也應該對田蓉法外開恩。』周洪宇說。
但法學專家則認為法不容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指出,即使是基於一個善良的目的,也不能以違法的手段去實現。『就好比有人搶錢去做善事,那搶錢就是應該的嗎?』
何兵和朱建華等法學專家同時提出,華潤學校承擔了許多本該由政府承擔的資金義務,目的善意,可以成為從輕處罰的一個重要理由。
對於此案『情與法』的爭論,岳彩申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源在於一些法律的規定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律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間存在明顯的矛盾。
『一方面,社會需要更多的學校提供教育服務、需要更多資金配置到教育領域,向社會公眾借錢辦學滿足了社會的需要,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由於正規融資渠道困難,非法向公眾借錢辦學成為一些民辦學校生存發展的唯一手段,導致行為結果與行為方式發生衝突。』
岳彩申認為,在處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時,考慮歷史因素是必要的,但我們無法清算歷史。要說誰應對歷史舊賬負責,法律上仍然應當由行為人負責,但政府對教育投入不足以及法律規定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應予以考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