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小學校長受賄、挪用公款、銷毀憑證被判刑八年
|
|
記者26日從廣州市越秀區法院獲悉,廣州市東風東路小學原校長劉燕文因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據越秀區法院介紹,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劉燕文利用擔任東風東路小學校長的職務便利,伙同學校原報賬員(另案處理)將學校小金庫中的公款127萬元挪用給其哥哥劉某用於經營活動。審計部門2008年9月對學校開展審計工作後,劉某於同年10月將該筆款項歸還。
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某民辦教育培訓中心在東風東路小學興辦『興趣班』,並面向該校學生招生。期間劉燕文收受該培訓中心負責人郭某(另案處理)銀行儲蓄卡1張,金額39萬多元。
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間,劉燕文收受家長的好處費4.8萬元,錄取了他們的子女。
去年9月,劉燕文為逃避審計署對學校的審計,授意報賬員銷毀了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間舉辦興趣班、收支伙食費和收支電腦費的會計憑證,造成審計署無法核查學校小金庫的真實收支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燕文的行為已經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鑒於劉燕文能投案自首,積極退贓,法院一審判決劉燕文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東風東路小學是廣州市著名公辦小學。去年,審計署廣州特派辦對廣州市中小學進行抽檢時,發現劉燕文涉嫌經濟問題。
作者:毛一竹 來源:人民網 編輯: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