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校長為教育非法集資 7成網民:應『法外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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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教育史記載,1986年,縣鄉成立集資辦學小組,並每年為集資辦學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樹碑贈匾。
而在四川,1983年末,省人民政府下達了《關於通過多種渠道籌集教育經費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的試行辦法》。
西南政法大學經貿法學院院長岳彩申認為,田蓉案的根本原因在於,獲得經費的渠道不暢與教育發展需要的突出矛盾。
200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被認為是我國義務教育從集資辦學走向政府辦學的拐點。義務教育中小學明令禁止擇校費,堵住了學校集資的途徑。
朱建華認為,向社會公眾集資具有極高風險,如果不能及時兌現,會造成突發性強、波及面廣的風險,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甚至政治穩定。
『客觀上說,我國的集資辦學之路,是因為政府教育投入不足,而采取的利用社會資金、個人資金發展教育的舉措。』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說。
為了獲得資金,加之法制觀念不強,一些地方政府對學校向教師攤派集資等做法,常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默許、鼓勵。
熊丙奇認為,政府部門應重點查處『腐敗型集資』,而資金完全用到學校上的『生存發展型集資』,其實是由於教育投入不到位、教育管理不嚴格、教育指導思想混亂而出現的『原罪』。
作者:王俊秀 繆媛 來源:中新網 編輯:呂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