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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披露『釣魚式執法』內幕 取證程序涉嫌違法
2009年10月12日 15:08:2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這位代理律師認為,張軍的行為不屬於非法經營。經營是指經常性的,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從事某項行為並以此為主要謀生手段的行為,不能把一個年薪20萬的白領偶然拉了一個自稱胃痛的病人,就認為其行為是『經營活動』。執法大隊如果認定張軍的行為是『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便必須證明張軍主觀上有『經營』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經營』的行為。如果執法大隊不引誘設套,張軍根本不可能有載人的行為。所以,完全可以認定執法大隊是在實施『釣魚式執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針對執法大隊違反執法程序的問題,這位代理律師解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執法人員事後只有一人出示證件,從法律上講,他們調查得來的證據違反程序公正的原則。

  當事人張軍告訴記者:『當時,七八個人圍著我,搶走車鑰匙,根本不容我辯解,像抓犯人一樣將我雙手反扣卡住推搡至一輛面包車裡,同時強行搜身,搜去我的行駛證,並拿出一份准備好了的調查書叫我簽字,然後給我一份《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調查處理通知書》後,纔將我推下車。』

  張軍在道執法大隊取車時,執法大隊讓他了簽署一份『我放棄陳述、申辯』的證明。『我如果不簽,就取不走被扣車輛。』張軍解釋。

  『陳述權、申辯權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當事人放棄其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是自願放棄,而不能受到脅迫、恐嚇,被迫放棄。』這位代理律師認為,執法大隊用脅迫手段使得張軍被迫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必然導致執法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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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煜儒    來源:中新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