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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院查詢通話記錄遭遇尷尬 建議細化規定
2009年10月19日 15:08:18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A查詢遇阻,檢察乾警投書本報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反貪局乾警劉松安最近有點兒煩,前些日子,他和同事一起去某通信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查詢犯罪嫌疑人的通話記錄,在向工作人員出具了工作證和本院的介紹信後,竟遭到了拒絕———『你們是區級檢察院,如果要查詢,必須要拿介紹信到市檢察院蓋章纔行』。

  劉松安不明白,為什麼履行了同樣的手續,在其他通信公司可以查詢,而在這家公司就不可以了。不解之餘,劉松安據理力爭: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相關部門應當配合。然而對方卻回答說,他們是省級單位,層級上不對應,『總不能派出所都能查詢吧!』

  回到院裡,劉松安和同事們談起此事,結果發現很多同事都有類似的經歷,也普遍對該通信公司的做法表示不理解。劉松安質疑,這是不是對基層檢察院調查取證權的變相拒絕?近日,他投書本報時,反映了這一問題。

  了解此事後,本報記者隨即展開了調查采訪。

  河北省衡水市檢察院反貪局和反瀆局在2008年初分別名列『全國十佳反貪局』和『全國十佳反瀆局』榜首,他們在辦案中也遭遇了類似問題。

  據該院反貪局一位處長介紹,區縣通信公司只能對個人而不能對單位提供通話記錄查詢,而當區縣檢察院到市級以上的通信公司查詢時,對方的要求也不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劉松安碰釘子的那家通信公司在衡水的分公司,面對基層檢察院的查詢請求,並不要求由市院先蓋章;而另一家在江西並不要求市院蓋章的通信公司,在衡水卻不允許基層檢察院直接查詢。

  衡水市檢察院還提出,該院到外地調取犯罪嫌疑人通話記錄,一般要相應地區的地市級檢察院派人協助調查,有時也要當地市級檢察院開具介紹信纔能順利調查,否則就要碰釘子。

  『這是對下級檢察院和外地檢察院調查取證權的一種限制。』這位處長表示,一方面延長了取證時間,另一方面也使跑風漏氣成為可能。對此,劉松安頗為贊同:這種人為增添的額外程序讓辦案人員頻繁往來於幾個單位之間,白白浪費時間和有限的辦案資源。有些縣比較偏遠,到省城取證遭拒,還要返回市院蓋章,勞神費力不說,還有可能耽誤最佳偵查時機。

  B限制,來自一個沒人見過的『規定』

  劉松安注意到,根據憲法第四十條、《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以及今年10月1日實施的《郵政法》第三條的規定,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對通信(電信)進行檢查。他認為,第一,這些規定並沒有對檢察機關的層級進行區分;第二,如果有程序上的規定,也應該由法律規定。

  那麼,在實際操作中對檢察機關調查取證設置的這一『門檻』有沒有法律依據?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河北衡水和南昌東湖的檢察官在詢問當地通信公司後都得到了相同的答復:『有規定。』檢察官告訴記者,都說有這麼一個『規定』,也確實是這麼操作的,但從來沒有人看到過這個『規定』,更不知道這個『規定』到底是怎麼規定的,甚至不知道這個規定是誰作出的。

  如果是統一的規定,那麼不同的通信公司的處理方式就該一致,劉松安多方詢問得知,所謂規定,應該是某通信公司的內部規定。

  『檢察機關承擔著查辦職務犯罪的任務,憲法和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的通信記錄調查取證權,通信企業以檢察院層級為由給基層院查詢增設條件是不當的。』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熊九勝說。得知劉松安的經歷後,該院非常重視。

  『通信公司的內部規定絕對不能對抗偵查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鄭旭說,如果通信公司作出內部規定,那麼這實際上是在阻礙偵查權的行使,可以視為妨害公務。

  但是,如果真是內部規定,為什麼同一公司在不同地區的做法完全相反?帶著這一問題,記者於10月14日來到了劉松安遇阻的通信公司在北京的總部。

  『這不是通信公司的內部規定,我們沒那麼大膽給檢察院的調查取證權人為設置障礙。』該公司總部一位經理告訴記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檢察機關確實有權『檢查』公民通信,但是絕不是不需要走程序。他補充說,這種『限制』並非出於技術上的原因。讓上一級檢察機關蓋章,是為了讓程序更為嚴謹。

  這位經理透露,相關的規定並不是電信企業制定的,而且很多規定是沒有寫進法律中的。關於利用通信信息取證的相關規則,可能是幾個部門通過若乾個文件規定的,電信企業只是執行者,而他『也沒有見過這個規定,因為看不到』。

  『從法律上講,這樣的規定沒有道理也沒有必要。』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告訴記者,因為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並沒有級別上的區分,只要對案件有管轄權,並且這一證據與案件相關,基層檢察院就可以到市級的單位和部門調查取證,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C是調取普通書證,還是秘密偵查手段

  在前文提到的那位經理看來,在實際操作中對有關機關的查詢提出要求,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

  『通話記錄顯示了呼叫往來及通話時間,調取這一記錄,就可以掌握一個人一段時期所有活躍的社會關系。』這位經理說,通話記錄實際上是人的『活檔案』,這是非常敏感的信息。

  『要求上一級檢察院出具證明,可能是因為把調取通話記錄理解為秘密偵查手段了。』鄭旭分析說,退一步講,即便認為是秘密偵查手段,也只能通過法律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予以規范,其他部門無權約束偵查權。

  那麼,調取通話記錄與監聽通話內容等秘密偵查手段有沒有區別?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查詢通話記錄是正常的證據調取。』衡水市檢察院反貪局一位處長認為,通話記錄作為書證,一般作為間接證據,輔助證明犯罪行為。比如在行賄索賄案件中或在證明串供、轉移贓款時,通話記錄可以證明雙方存在聯系的事實。

  『該證據在通信公司保存,檢察機關基於偵查需要,有權向通信公司調取此證據,通信公司也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劉松安認為。

  這一觀點得到了全國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忠林的贊同。

  『與監聽等秘密偵查手段不同,調取通話記錄並不涉及當事人的具體通信內容。』陳忠林說,在通話過程中竊聽對方的通話內容算是侵犯隱私,而如果因為公共利益需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其通話結束後,了解其通話時間長短和通話對象,不能算是侵犯隱私。隱私權是不能以危害社會秩序的方式存在的。

  鄭旭認為,偵查權過於膨脹,老百姓的權利就容易遭受侵犯,但偵查權太小,又不利於打擊犯罪。如果對偵查權侵犯公民權利有擔懮,就應該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相應的限制制度。

  D尋求破解之道,代表建議作出明確規定

  據熊九勝介紹,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在執法辦案中遇到了不少外部銜接協調方面的障礙,如在銀行協助方面,以前也出現過執法衝突。

  雖然偵查權屬於公權力,其行使不以對方的配合為前提,但『在操作上是不是能夠協商一下』?宋英輝認為,畢竟被調查對象不是犯罪嫌疑人,態度不應該太強硬。

  讓熊九勝高興的是,之後有關單位出臺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執法衝突基本不再發生。

  不過,劉松安認為,隨著執法規范化要求的不斷推進,特別是現今調查取證涉及的部門、領域越來越廣泛,需要更多的部門、單位協助,而目前卻只有銀行系統、國土資源、房地產部門等少數幾家形成了較完善的協助司法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而即便是已經有了協調機制的銀行,他還是遭遇過『內部規定』的阻攔。『某國有控股銀行以「文件沒有規定,我行從不蓋章」為由,拒絕為我們出具的查詢賬單蓋章。』劉松安告訴記者,在另一家銀行查詢嫌疑人存款時,工作人員竟然要檢察官填寫『審批表』。

  和同事商討後,劉松安認為,最有效的辦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對協助司法機關的有關問題予以專門規定,進一步強調有關單位的協助義務,明晰協助的具體程序,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將不協助的行為分類細化,同時明確司法機關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有權提出處分建議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因此,基層檢察院調取通話記錄,應該沒有法律障礙。不過,在實踐中,對哪一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權查詢,以及查詢程序,確實應該有明確的規定。』陳忠林提出,具體到通話記錄的查詢,為防止隨意查詢,應當規定相應的審批程序,不過有基層檢察院的證明就足夠了。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黑龍江省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職務犯罪偵查中查詢電話用戶通信信息工作的規定》,規定檢察機關查詢電話用戶通信信息工作,設立聯絡員制度,各分、市院在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分別確定聯絡員兩人,專職負責與各電信運營企業聯系,協調查詢工作。

  記者從該院了解到,由於沒有查詢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的詳細規范,以前實行的查詢電話用戶通信信息的方式要麼不利於打擊犯罪,要麼容易侵害公民權益,不利於檢察工作的規范化。

  黑龍江省的這個規定出臺後,以前使用的介紹信等手續一律廢止,檢察官只要持經本院分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檢察長審批後開具的《黑龍江省特殊通信使用單》,就可以查詢了。

  相關法條鏈接:

  《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宋識徑韓兵通訊員張鵬劉險峰)

作者:    來源:中國平安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