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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權上提是最近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司法改革熱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月初下發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在解讀時指出,這項改革之前,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均依法由同一個檢察院辦理,權力較為集中。盡管內部有分工和制約,但容易產生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問題。試行規定改革了檢察機關內部的辦案機制,確立了上一級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模式,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也符合社會各界對職務犯罪嫌疑人逮捕加強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的期待。
改革難免要碰上一些問題和困難。如何讓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的改革措施落到實處,是檢察機關面臨的挑戰。
『上提一級』有何意義?
一是規范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加強偵查程序中的人權保障機制;
二是優化檢察權的配置,加強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制約;
三是推進檢察工作一體化,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上提一級』是不是意味著『本院』的偵查監督部門不對該院報捕案件進行審查?
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報請上一級檢察院逮捕時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級院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後,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此外,下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仍承擔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職能。
錢錫(化名)是北京市某科工集團下設機構的一名出納,涉嫌挪用公款。
這起再普通不過的職務犯罪案件因為一次影響深遠的改革進入了公眾的視野:
今年9月,作為中央司法體制改革中一項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下發了《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錢錫職務犯罪案正是規定實施以來北京市出現的首例審查逮捕上提一級案件。
因為從來沒有在程序上『體驗』過『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感覺,基層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即便在充分准備之後,仍覺得心中有些『沒底』
錢錫職務犯罪案的案情比較簡單,運用審查逮捕上提一級來辦理的過程也比較順利,但是此案辦理之前的准備工作以及辦理過程中留給人們的思考,卻不像案情那麼簡單———當這一項改革逐步展開並向基層推進時,實施中的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
來自基層檢察機關的一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總的來看,最高檢確立的這一大方向的積極意義毋庸置疑,但是最高檢目前也只是給出了大的方針,而相關的具體實施舉措還沒有出臺,這可以視為有關方面給地方留出了操作和實驗的空間。』
據記者了解,最高檢在試行規定中明確指出,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此外,試行規定對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程序提出具體要求:下級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應當由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後,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資料及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意見一並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並確保提請審查逮捕的材料齊備、規范。
就在最高檢的規定出臺不久,北京市就出臺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審查逮捕工作細則(暫行)》。
即便有了上述兩個文件作基礎,但基層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向記者表示,因為從來沒有在程序上『體驗』過『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感覺,還是覺得心中有些『沒底』。
最大的困難就是時限。因為不能與刑法中規定的『立案不得超過14天』相衝突,除去上一級檢察院需要的7天審查時間,留給同級審查時間就由原來的14天壓縮為7天
錢錫職務犯罪案是由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海淀區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透露,為了確保最高檢的規定在運用時取得最佳效果,同時也是本著為最高決策部門提供司法改革的實踐樣本的考慮,海淀區在辦理首例審查逮捕上提一級案件前舉行了多次內部會議,討論論證並通過了《關於自偵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補充規定》。
據介紹,在制定這一補充規定時,海淀檢察院多次召開反貪局局長、反貪局辦公室主任及法制組成員、偵查處處長、主偵檢察官和偵查監督處處長及部分案件承辦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針對高檢院及市院的規定進行充分研究討論。『我們也是特意選擇了這起相對簡單的案件來首次實踐,這對於我們也是一次有益的嘗試。』該負責人說。
在辦理北京市首例審查逮捕上提一級案件時,海淀檢察院感到最大的困難就是時限。『因為不能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立案不得超過14天」相衝突,所以,市院需要7天的審查時間,留給同級審查時間就由原來的14天壓縮為7天,這就使得我們必須合理科學地分配時間,纔能達到我們與偵查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有關負責人說。
記者了解到,被簡稱為『立案不得超過14天』的規定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具體規定是否與現行刑訴法相衝突的疑問,最高檢的研究人員指出,法治的精神是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實行審查決定逮捕權上提一級,客觀上加強了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同時,沒有任何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成份。這樣的改革不但不違背法治的精神,反而可以視為我國法治進步的標志性事件。試行規定只是更新或者修改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條款,並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因而不會損害法律權威。
記者注意到,在補充規定中,海淀檢察院主要針對偵查部門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的期限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明確了該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前介入的案件的范圍及時間,另外針對偵查部門與偵查監督部門對是否提請上一級院逮捕發生爭議時解決的措施作出了規定。
海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經過詳細論證,最終確定此案的辦理流程為: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認為應當逮捕的,偵查監督部門應在三日內制作同意報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議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一式兩份),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偵查部門收到偵查監督部門的同意報請審查意見後,應立即制作《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已經制作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資料及本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建議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於拘留後七日內報送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同時將《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抄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
一次重大的改革總是伴隨著反復的實踐和探索,對於基層的『吃螃蟹者』們來說,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做更多的工作,這是在追求民主與法制建設進步過程中所必須付出的努力
北京市首例審查逮捕上提一級案件的承辦檢察官楊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辦理此案之前並沒有相關的成文規定,也缺少可資借鑒的經驗。
『辦這個案子之前我參加了一次電話會議,了解到了相關的改革精神,但程序具體怎麼走還不是太明確,那只能是摸著石頭過河了。在本院內部進行溝通時,究竟應該怎麼做,批捕部門也有些茫然。於是大家開動腦筋,一起琢磨怎樣纔能把相關程序銜接好。』
記者從楊文口中了解到,最後的解決方案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讓本院偵監部門提前介入。
『過去的批捕程序是在本院內部進行,大家倒是走順暢了。現在有所改變之後,等於案件承辦者需要給本院和上級檢察機關分別起草建議文書和相關卷宗,走兩遍程序,這對於案件承辦者的壓力較大。我個人感覺可以考慮這樣來走程序:案件承辦者向本院的批捕部門報捕,然後由本院的批捕部門形成意見後直接報上一級檢察院對口批捕部門審批,這樣似乎更順暢一些。』楊文說。
『而且通過這次辦案還暴露出這樣一個問題,上級檢察院返還的決定書是兩聯單的,一聯是給公安局簽發逮捕證用的,還有一聯是公安局辦完逮捕證後給我們的回執。那麼這樣一來,到我們入卷的時候只能用公安局的回執,而這個回執公安局就必須蓋章,證明其已經收案逮捕。這時問題又來了,過去我們辦逮捕證是直接到公安局的法制處就在看守所內,現在則需要公安局的行政公章,那麼公安局法制處的工作人員就要從看守所跑回局裡面蓋章,這樣步驟就很復雜了。』楊文進一步向記者分析道。
毫無疑問,一次重大的改革總是伴隨著反復的實踐和探索,對於全國各地來自基層的『吃螃蟹者』們來說,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做更多的工作。用海淀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張磊的話來說,『這是在追求民主與法制建設進步過程中所必須付出的努力。』(記者杜曉任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