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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和毆打:誰來調查如何調查至關重要
2009年10月22日 09:13:0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近日,發生在河南洛陽的『警察毆打記者並非法拘禁8小時』事件和發生在上海的孫中界斷指證清白釣魚執法事件,都有了『調查結果』:洛陽市公安局的書面材料稱,當事人系酒後滋事,警方被迫采取措施。(中新網10月20日)而上海浦東新區政府則表示,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並無不當,不存在所謂的『釣魚』執法問題。(《廣州日報》10月21日)

  這些『結論』不僅沒有平息質疑,反而本身又成為眾矢之的,一並成為公眾拷問的對象。人們甚至認為,當地所進行的所謂『調查』根本沒有公正性可言,完全是在敷衍民意,『非常草率』,『不負責任』,簡直是在玩欲蓋彌彰。為何『調查結論』一出,結果卻適得其反呢?不得不從調查的程序正當性上找原因。

  正當程序是公正的基石,程序有瑕疵和缺陷時,結論必然不可信。就重大事件的調查來說,要使最終的『調查結論』公正、可信和有說服力,『誰來調查』及『如何調查』至關重要,是衡量程序是否正當的重要內容和基本標准。

  洛陽警察毆打記者事件和上海浦東釣魚執法事件的結論之所以不被公眾接受和認可,關鍵就在上述兩個問題上。在執法司法過程中,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利益回避,這也是正當程序的本質要求。它首先要求在調查這些執法事件時,必須合理確定『誰來調查』。而在這一點上,兩地的上級主管部門都沒有重視,不是讓『老子查兒子』,就是將『出事單位』的結論直接拿來當作『調查結論』,這如何能服眾?

  上海多個區執法部門涉嫌釣魚執法引起公眾輿論廣泛關注後,上海市政府給予了高度重視,承諾要『全面調查』,然而,卻沒有將這個任務交給法律監督部門或中立的執法機構來進行,而是層層『下放權力』,最終這個任務還是落到了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頭上。誰都知道該局與執法大隊是『老子與兒子』的關系,後者之所以敢於釣魚執法,不是受到了前者的指使就是得到了默認,而且後者的行為已為前者賺足了政績和經濟收益,作為老子怎麼會胳膊肘往外拐,拆兒子的臺呢?

  發生警察毆打並非法拘禁記者事件後,洛陽市公安局已是事件的一方,處於風口浪尖,由它單方出具的證明材料已沒有了基本的可信度,宣傳部門卻以此為據來對付公眾,明顯缺乏誠意。事實上,兩地的執法事件均已涉嫌濫用執法權,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甚至很有可能涉嫌犯罪,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監督體制,應由檢察機關介入進行調查處理,至少也應交由比較中立的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而決不是讓『出了事』的執法機關繼續充當『自己的法官』。

  除了合理地解決『誰來調查』外,『如何調查』也同樣事關結論的公平公正。不同的調查方式,不僅受調查者態度的影響和制約,而且也必然影響到調查結論的客觀與真實。中立客觀的調查一定是撇開既定結論的獨立調查,而決不是對原執法機關相關材料的簡單復核,更不是要求原執法機關直接提供證據資料。

  看來,兩地如果不能解決『誰來調查』和『如何調查』這兩個關鍵問題,任何『調查結論』都不會得到公眾的認可,執法機關的尷尬將難以消除,政府公信也將嚴重受損。

作者:    來源:中國平安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