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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財產糾紛案
2009年10月28日 15:11:49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案情】

  原告馬峰,男,系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掛靠車主。被告馬春(系馬峰之父),男,系某林業局退休乾部。被告劉勇,男,無職業,現下落不明。原告馬峰由於沒有工作,看到別人購買汽車搞運輸生意掙錢,自己有汽車駕駛證且駕駛技術也好,便想購買一臺汽車從事長途運輸業務。由於資金不足,便想通過貸款的方式購買車輛。原告馬峰通過向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個人汽車貸款申請表》,又通過向中國銀行擔保,與中國銀行簽訂《汽車貸款借款合同》一份,辦理抵押貸款人民幣171,500、00元。合同約定:借款人為原告馬峰,借款期限為2年,償還貸款方式為每月一期,共分24期,借款人要在24期內清償全部貸款和利息;此貸款只能用於購買解放牌汽車一輛,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日萬分之四收違約金;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貸款人有權以質押物折價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原告馬峰從中國銀行貸款171,500、00元後,自己又在親屬、朋友和鄰居處籌集一部分購車款,共花人民幣192,000、00元,在山東省青島市購買了一臺解放型牽引半掛車,從事運輸業務。原告馬峰所購買的解放牌半掛牽引車,由於是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在中國銀行辦理的抵押貸款手續,在沒有償還銀行貸款和利息的情況下,車輛的所有人只能是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自己名義為該車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營運證》。原告馬峰每月要償還銀行貸款人民幣7,604、00元,這期間,原告馬峰從來沒有間斷過償還借款。原告馬峰在清償全部貸款和利息後,與中國銀行辦理了解除低押手續,且和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完賬目後,取得了車輛的所有權。由於汽車運輸行業的不景氣,所以決定停止運輸,並將該車放在自己家中保管。後原告馬峰到外地做生意,該車繼續放在自己家中保管不放心,便和自己的父親馬春商量決定,將自己的解放型牽引半掛車放在父親馬春家保管,並告訴父親馬春該車不能隨便動。原告馬峰在購買汽車時,被告馬春也在親屬、朋友和鄰居處為原告馬峰借了一部分購車款,親屬、朋友和鄰居經常到被告馬春家裡去催要借款,被告馬春沒有錢償還。為盡快償還借親屬、朋友和鄰居的錢,被告馬春事前沒有告訴原告馬峰,事後又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與被告劉勇簽訂一份《買賣汽車協議書》,將原告馬峰交由其保管的車輛私自以人民幣6.4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劉勇,而被告馬峰稱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賣車款。原告馬峰回家探親時纔得知被告馬春將自己牽引半掛車買給了被告劉勇,遂將二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返還車輛或被告劉勇立刻給付買車款人民幣64,000.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及理由】

  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本案中所爭議的標的是解放型牽引半掛車,該車在原告馬峰償還了全部銀行的貸款和利息,與中國銀行辦理了解除抵押手續,並和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完賬目後,所有權應歸原告馬峰所有。也就是說原告馬峰是該車的所有權人,只有他纔對該車依法享有所有權,只有他纔能對該車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該車都不得非法乾涉,對該車也不享有所有權。被告馬春做為原告馬峰的父親,在同意為原告馬峰保管車輛後,就與原告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被告馬春就有義務妥善保管好原告馬峰的汽車,並使之不受到損害。而被告馬春事前未告之原告馬峰,事後又未征得其同意,為償還購車時所欠下的借款,私自將原告馬峰交由其保管的車輛以人民幣6.4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告劉勇,雖然被告馬春與原告馬峰是父子關系,在沒有原告馬峰授權的情況下,其無權處分屬於原告馬峰的私有財產,就算是為了清償為原告馬峰購買車輛時的借款未經原告馬峰的同意,也同樣不能處分原告的私有財產。被告馬春與被告劉勇私自買賣原告馬峰汽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馬峰的利益,使原告合法的財受到侵害,故二被告之間的買賣車輛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被告劉勇應將車輛返還給原告馬峰。故對原告馬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1款4項、第66條1款,第134條1款4項之規定,做出如下判決:一、被告劉勇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解放型牽引半掛車返還給原告馬峰。二、如不能返還原物,被告劉勇應給付原告馬峰購車款人民幣6.4萬元。案件受理費2,430、00元,上訴費及公告費,由二被告承擔。

  【法官點評】

  本案是返還財產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所爭議的標的是解放型牽引半掛車,該車在原告馬峰償還了全部銀行的貸款和利息,與中國銀行辦理了解除抵押手續,並和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完賬目後,所有權應歸原告馬峰所有。也就是說原告馬峰是該車的所有權人,只有他纔對該車依法享有所有權,只有他纔能對該車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該車都不得非法乾涉,對該車也不享有所有權。而被告馬春在對該車沒有所有權,該車是原告馬峰放在其處保管的車輛。被告馬春事前未告之原告馬峰,事後又未征得其同意,私自將該車賣給了被告劉勇,侵害了原告馬峰的合法權益,二被告之間的買賣汽車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被告劉勇應當將該車返還給原告馬峰,所以法院纔做出如上判決。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馬學玲

作者:    來源:東北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