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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認識預防法院突發事件的重要性
2009年10月30日 14:04:53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法院突發性事件是在人民法院突然發生的,對法院各項工作有序地進行會造成極大的影響力和破壞力,由此,人民法院在完成其他各項審判工作同時,必須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這是各項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法院突發事件的種類按照是否由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引發突發事件,可將法院突發事件分為人為性突發事件和非人為性突發事件。其中人為性突發事件在法院突發事件中佔有很大比重,是預防突發事件的重中之重。擔負著應付法院突發事件任務的司法警察部門,就一定要以高度的責任感予以重視。人為性突發事件是指由行為人主觀故意引發的事件。人為性突發事件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行為目標,諸如在司法警察押解、看管活動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殺、自殘、行凶、脫逃;在司法警察執法過程中引發突發事件的行為人以挑釁語言盅惑人群,或以過激的言行挑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鬧事,從而達到私利的目的。具體來說,法院人為性突發事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機關保衛。案件當事人或親屬不服本院裁決,宣判後,拒不離開法庭,衝擊審判席或辦公區域,采取糾纏吵鬧,抓扯等方式,圍困和反擊法院工作人員,嚴重影響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押解人犯。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車逃跑或其家屬等人途中攔截囚車,企圖劫走被告人;被告人在法庭內,上庭前,閉庭後的徒步押解過程中或上廁所時逃跑等。

  3、法庭警衛。庭審中或從法庭到羈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屬攻擊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哄鬧法庭;不法分子攜帶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機鬧事或企圖劫走被告人。

  4、人犯看管。人犯在羈押場所做出自殺、自殘、行凶、脫逃等不法行為或以暴力威脅看管人員生命安全。5、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故意刁難阻撓、毆打執行人員或執行法警,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將執法人員、公務人員車輛圍困,甚至毆打執法人員,並公然與解救人員對峙。6、執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場途中,人犯家屬等人堵車造成群眾圍觀,其中混在群眾中的不法分子企圖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犯在法庭內,上庭前,閉庭後的徒步押解過程中或上廁所時逃跑。二、引發法院突發事件的主要原因引發法院家屬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觀也有客觀原因,雖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盡相同,但是,這些因素的存在無疑成為引發家屬事件的關鍵,同時,也是法院預防突發事件,對證下藥的關鍵。(一)、主觀原因

  1、警力配備不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明確規定:『一名被告人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押解』、『對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應配備不少於兩名司法警察』等等。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法院由於違規操作,導致押解、看管被告人的警力不足。

  2、職責履行不規范。主要是職責分工的不規范和履行職責的行為不規范,在很多情況下,司法警察兼任值庭、押解、看管職責於一身,致使其顧此失彼,另外,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則』等系列規范性文件實施。

  3、安全防范意識差。對一些有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案件,缺乏必要的『處突』准備,存在僥幸心理。(二)、客觀原因。1、安全防范設施及警用裝備的缺乏落後。許多基層法院受辦公環境或經費的影響,缺乏必要的安檢設備和安全防范設施,羈押條件不符合要求,且沒有獨立的押解通道和羈押配套設施。警用裝備匱乏,從而留下了極大的安全隱患。2、引發法院突發事件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人為性突發事件往往與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有著密切的聯系,行為人由於受主、客觀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采取一種非法的手段來達到目的,獲得私利。上述原因,僅憑司法警察部門的力量是無法徹底解決的,但就司法警察部門來說,卻必須在有限的能力范圍內,加大管理力度,加強對司法警察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力監控,同時,要充分認識『處突』預案的重要性,及時制定『處突』預案,就是對法院突發事件應有充足的思想准備和應對策略,這是建立『處突』預案的必然性所在,使我們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有章可循,從而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杜絕突發事件給法院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作者:湯旺河區法院 原林    來源:東北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