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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因電影《無頭》在完成拍攝、制作和發行後,中國電影集團公司未向合作方結清分成款,作為合作方的吉林省大地影視廣告有限公司將中影集團告上法院,要求中影集團支付合作拍片分成款人民幣30萬元。今天,本網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經審結。法院判決中影集團向原告大地公司支付分成款260499元。
大地公司起訴稱,2004年4月,大地公司與中影集團下屬單位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就合作拍攝電影《無頭》(又名《春分雷雨夜》)簽訂《合作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各投資人民幣50萬元拍攝影片,影片發行收入扣除相應的發行費用後雙方五五分成。影片於2005年完成拍攝、制作和發行。第一制片分公司於2005年6月8日向大地公司出具了《電影〈春分雷雨夜〉收入分配清單》,該分配清單顯示包括電影局資助在內,第一制片分公司還應向大地公司分配收入款339 501元。其後,第一制片分公司向大地公司支付了除電影局撥付款的其他款項。大地公司多次敦促中影集團和第一制片分公司支付剩餘分成款人民幣30萬元,但至今無果。現第一制片分公司被注銷,中影集團作為設立該公司的主體,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大地公司將中影集團訴至法院。
中影集團辯稱,該公司無義務將資助資金30萬元給付大地公司。因為,第一,雙方合作協議書中第八條,已包含資助資金,從協議看,已將電影局資助資金納入第一制片分公司投資范圍內。第二,中影集團對大地公司其他證據均有異議。故不同意支付30萬元資助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第一制片分公司負責人曹彪認可《電影春分雷雨夜收入分配清單》、《分利函請示》及《說明》是其本人簽字,其中,曹彪雖表示《說明》上的簽字是2009年所簽,但並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主張法院不予認可。上述三份文件的簽字日期均是在第一制片分公司注銷之前,故曹彪作為負責人,其簽字行為應為職務行為,對外產生效力。現依據曹彪所寫《說明》內容來看,大地公司每年多次向第一制片分公司提出關於電影《春分雷雨夜》電影局資助款的分配問題,因此大地公司主張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中,依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的第八條約定,第一制片分公司的投資50萬元中並未寫明含電影局資助資金的具體金額,現《電影春分雷雨夜收入分配清單》已把電影局資助60萬元作為收入列明並參與分成,而未計入第一制片分公司的投資,由於該分配清單制作時間在《合作協議書》之後,因此該分配清單實際是對《合作協議書》的補充,故第一制片分公司應按《電影春分雷雨夜收入分配清單》中約定對大地公司進行款項分配。現由於第一制片分公司已經注銷,故其債權債務關系應由中影集團承擔。依據《電影春分雷雨夜收入分配清單》,大地公司共應分得款項共計651 351元,現中影集團僅支付大地公司390 852元,尚欠260 499元未予支付,因此,該筆款項應由中影集團向大地公司支付,本案中,大地公司要求中影集團支付電影局分成款30萬元,但由於中影集團僅欠大地公司260 499元,故對於大地公司超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判決後,中影集團已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