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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商委主任用公款買房被判無罪
2009年11月24日 11:06:05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被指控利用單位公款給自己購買住房,原懷柔縣商委主任陳某被以貪污罪公訴至法院。

  記者今天從知情人處獲悉,懷柔法院以陳某的行為請示過領導並得到過批准為由,判決陳某無罪。

  懷柔檢察院指控,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間,陳某利用其擔任懷柔縣商貿工委書記、商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用懷柔縣商委及其下屬單位公款,為自己購買超標住房一套及車庫一間,涉案共計22萬餘元。

  檢方查明後認為,這筆房款屬於貪污。

  案件審理過程中,懷柔一位領導證實,陳某曾請政府給他解決住房問題。該領導在擔任商委主任時,商委曾開會,議題就是給陳某購買新房,正好也解決商委其他同志的住房。但後來因為商委沒錢了,沒給他買。

  後來有領導商定了解決辦法,房子可由商委解決,錢可從下屬公司欠商委的錢中解決,陳某把原住房的房產證交商委抵押。

  至於房款的來源,懷柔副食品公司經理證實,該公司曾欠了商委幾百萬元。2000年,陳某說商委等著用錢,要求公司還債,商委的人員前來取走了30萬元的轉賬支票。

  法庭上陳某辯稱,房源、購房資金渠道都是由領導決定的,房子超面積等問題沒有及時解決,不是其個人原因造成的,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某使用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公款為自己購買超標住房及車庫的事實成立。

  但從控辯雙方所提交的證據證實,陳某及其所在單位在陳某購房前,已就購房問題向有關部門及相關領導進行了請示並得到批准,用本單位資金購房也得到了領導同意。

  陳某購房後,就房屋超標問題向有關領導進行了匯報,並按有關領導要求就超標部分等待辦理意見。

  陳某並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購房行為,認定陳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房款等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因此,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陳某構成貪污罪不能成立,據此判決陳某無罪。

作者:付中 李奎    來源:東北網  編輯:所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