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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庭存家庭暴力 女性以暴制暴源於立法缺位
2009年11月26日 10:12:45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調查發現:抗暴犯罪案件中已成罪犯的女性,當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僅佔0.6%

  編者按:199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11月25日確定為『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

  在今年的『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到來之際,本報刊登這篇報道,希望能引起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進一步關注。

  『家庭暴力是婦女遭受嚴重傷害最常見的原因。近年來,家庭暴力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雲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俊、雲南省第一女子監獄副政委王東萌在今年『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前夕,就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  

  調查結果讓她們震驚:女性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裡,身為弱勢群體的她們在忍無可忍時,積壓已久的屈辱與憤怒一旦爆發,很容易演化為犯罪———以暴制暴。

  罪犯以中青年為主犯罪人文化程度低

  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全國婦聯的有關調查顯示,在2.7億中國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王俊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痛心地指出,在得不到公權力的法律救濟時,女性容易采取私力救濟方式以暴制暴,但與此同時,她們也就選擇了犯罪。

  王俊和王東萌共同對雲南省某女子監獄有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暴力型罪犯共223人進行了調查分析。其中,有173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家庭暴力引發的,佔總數的77.6%。

  經過分析,王俊和王東萌發現這類犯罪有以下特點:

  首先是在年齡結構上呈現出以中青年人居多的特點,其中30歲至40歲的佔84%。『這些犯罪的女性通常婚齡都在3年以上。此時,她們的丈夫的不良習性已充分顯現出來。』王俊分析,抗暴犯罪案件較為集中在人格發育成熟、自控能力強的中年女性中,這更證明了家庭暴力的嚴峻性。

  其次是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小學文化程度及文盲佔70.4%。第三是犯罪動機單一,出於擺脫丈夫傷害目的的佔90.9%,報復對方的佔9.1%。

  『可見,絕大多數女性犯罪動機主要是出於自救。』王俊說,在這些女性犯罪中,丈夫存在明顯過錯,如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婚姻不忠等。

  法律救助系統缺失多數女性選擇隱忍

  王俊和王東萌在調查中發現一個令人們非常痛心的現象:這些現已成為罪犯的受害婦女,當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僅佔0.6%。

  『這說明對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法律救助系統是軟弱和缺失的。』王俊指出,這充分說明,當前受虐婦女急需法律保護以幫助她們早日擺脫家暴的侵擾。

  在王俊和王東萌的調查中,56.1%的犯罪女性知道在遭受虐待後有法律途徑可以走,不知道的為43.9%。

  『這表明,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法制宣傳教育還顯得比較薄弱。』王俊分析,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婦女常常會選擇私力救濟。

  盡管有一半以上的女性知道可以通過合法渠道尋求保護,但真正尋求公權力幫助的僅佔一成。『這表明多數女性仍然希望維持家庭的穩定,願意通過調解的方式或自己的忍耐化解家庭暴力。』王俊分析,大多數女性的隱忍態度,正是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時發現和遏制的重要因素之一。

  調查顯示,面對家庭暴力,有86.7%的女性在一開始采取隱忍態度。當丈夫實施的家庭暴力不斷昇級,超出她們的忍耐力時,她們纔被迫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用極端的方式讓自己擺脫家庭暴力的折磨。

  王俊和王東萌還發現,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怨恨、報復的強烈情緒下實施的殺人和重傷案件,手段一般都較殘忍。而且她們往往選擇在丈夫不注意的時候進行反抗,如選擇在丈夫飲用的水中、飯中投毒或放安眠藥,或者趁對方熟睡、酒醉反抗能力減弱之機用木棒、砍刀將對方殺害或重傷。

  立法分散原則性強應早出臺專門法律

  分析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原因,王俊認為,首先在於立法缺位及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特殊的證據規則。』王俊指出,如果丈夫構成虐待罪,需要婦女自己起訴,自己收集證據,這使處於弱勢的她們很難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將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我國在證據規則的運用方面,沒有考慮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

  王俊認為,我國立法中仍存在性別歧視。比如,刑法關於正當防衛構成條件的規定,是以兩個力量相當的男性或女性,以一方攻擊另一方的情形為模式設計的。但對於力量不平衡的男性與女性之間出現此種情形時,仍恪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標准,則顯示出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從社會性別角度分析,我國正當防衛的規定,實際上是將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排除在刑事法律平等保護之外。這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王俊表示。

  王俊還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懲罰性規定,但不完善,且存在著規定不明、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等缺陷,這些都成為了家庭暴力滋長的原因。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缺少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婚姻法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後果,只是離婚的理由和損害賠償的依據,沒有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措施;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沒有明確實施家庭暴力應具體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我國各個法律之間在反對家庭暴力問題上的銜接不夠嚴謹。』王俊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強調了公安機關可以對施暴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但實際上,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關於如何處罰家庭暴力的明文規定,使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上,失之於軟和寬。

  『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在立法上存在著不足。』王俊認為,應當通過立法,使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更及時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

  家庭暴力重在預防。王俊認為,我國家庭暴力的預防模式應當以司法控制為核心,建立社會化的預防網絡。這就需要各個職能機構相互協調,這也應當通過專項立法予以解決。

作者:陳麗平    來源:中新網  編輯:所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