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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結婚未登記 『離婚』後父親拒養癡呆兒
2009年12月08日 13:53:35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12月7日,雲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近親結婚的離婚案件,依法判決宣告婚姻關系無效,並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

  原告李付蘭之父李漢雲與被告陳應武之母李漢秀系親兄妹。原、被告於1987年臘月初二未辦理婚姻登記即同居生活。後於1988年正月12日生長子陳宗遠, 1992年4月29日生次子陳宗全,1995年2月生女孩陳宗彩。陳宗全、陳宗彩均系癡呆兒,現隨被告陳應武生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無共同財產,也無共同債權。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系近親結婚,因第2、3個孩子系癡呆,被告便經常殘忍的毆打我,訴求與被告離婚,所生女孩可由我撫育。』

  被告辯稱:『我們雙方共生有四個子女,如果要離婚的話,必須要原告把我們的第四個小孩子帶回來,而且所生的兩個癡呆孩子都要判給原告撫育。』

  在審理中被告陳述還生育有第四個孩子,但原告予以否認,被告對此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鎮雄法院認為,原告之父李漢雲與被告之母李漢秀系親兄妹,原、被告系近親結婚,屬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應依法宣告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原告訴求撫育所生女孩的主張符合本案實際,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或如要離婚必須將兩個癡呆子女都判歸原告撫育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采納。被告主張有關第四個孩子的問題,未提供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其主張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原告李付蘭與被告陳應武的婚姻關系無效。原、被告所生女孩陳宗彩由原告李付蘭負責撫育;次子陳宗全由被告陳應武負責撫育。

作者:徐朝飛    來源:中新網  編輯:所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