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陽縣原縣長黃安波因受賄罪等獲刑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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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市平陽縣原縣長黃安波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今天被溫州市洞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黃安波在擔任平陽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平陽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溫州坤彩珠光顏料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某、平陽縣商務禮品協會會長及浙江安海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鮑某兄弟、溫州振興房開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等人謀取利益,收受他們所送的現金74萬餘元。
2007年初,平陽縣華廈大樓竣工後,振興房開公司擬將地下室69個停車位用於銷售,欲按之前平陽縣政府有關抄告單的規定免除樓面地價。按相關規定,該處地下室停車位如用於銷售,應補交土地出讓金。為此,振興房開公司董事長黃某找黃安波幫忙。黃安波在相關文件上簽署同意減免該項土地出讓金的意見,造成國家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法院審理認為,黃安波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同時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案發時,黃安波已退繳贓款74萬餘元。
作者:袁爽 來源:中新網 編輯:程赫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