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龍陵縣原縣委書記貪污受賄獲刑十三年
|
|
中新社昆明十二月十六日(楊洋顧紹瓊)記者今日從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十二月十五日對雲南省龍陵縣原縣委書記王多邦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多邦有期徒刑十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多邦在擔任保山市龍陵縣委書記期間,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項目中向相關部門作推薦、介紹,索要人民幣十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此外,王多邦還利用到古巴、巴西等國考察之機,非法侵佔公款近九萬元,後又在北京將龍陵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交給其的公款五千美元非法佔為己有,構成貪污罪。法院認為應依法對被告人王多邦數罪並罰,但因在犯罪中,被告人受賄、貪污的數額並非特別巨大,也沒有因王多邦貪污、受賄引發其他嚴重社會危害,法院在量刑時基於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被告人王多邦酌情從輕判處。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後,王多邦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據了解,二??九年七月,雲南省紀委通報,保山市龍陵縣原縣委書記王多邦因誹謗、貪污受賄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受到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作者:楊洋 顧紹瓊 來源:中新網 編輯:所雙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