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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學生賣淫案』宣判 兩被告免予刑事處罰
2009年12月19日 08:33:10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備受關注的昆明『小學生賣淫案』十八日下午在昆明市五華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兩名被告張安芬、劉仕華犯容留賣淫罪,但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據當地媒體此前報道稱,昆明博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劉芳芳(化名)、劉莉莉(化名)姐妹倆,於三月十六日,被警方以涉嫌賣淫為由抓捕,同時被抓的還有其母張安芬和其同居者劉仕華。由於該案涉及『小學生』及當事人『認罪』又『翻案』而備受關注。

  事發後,昆明警方前後對此事進行了三次通報。警方稱,兩名小學女生並無賣淫相關行為,但是兩人的父母劉仕華與張安芬(二人系同居關系,並非夫妻)唆使劉仕華的女兒劉某(化名)賣淫。三月十六日,劉某在招嫖時被發現,劉仕華等人以冒名頂替的方法(叫『劉某』與張安芬大女兒劉芳芳互換衣服)有意讓巡防人員抓錯人,逃避查處。

  九月三日警方偵查終結後,此案被移送五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十月十三日五華區檢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十一月十日在昆明市五華區法院以不公開開庭的方式審理。被告人張安芬被起訴的罪名是容留、介紹賣淫,劉仕華的罪名則是容留賣淫。法院方面稱,經審理查明,張安芬與劉仕華合謀讓劉仕華的女兒劉某從事賣淫。劉某同意後,張安芬與劉仕華於二00八年九月至二00九年三月先後租賃了五華區王家橋村二百七十三號一樓靠樓梯第一間等共四間出租房,容留劉某從事賣淫活動。

  張安芬、劉仕華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予以否認,均稱自己沒有容留或介紹女兒劉某某賣淫,也不知道女兒劉某某是否賣淫,過去在警方的有罪供述都是警方教其供述的。其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警方違法取證,應當宣告兩人無罪。

  法院認為:一是從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並出示的證據來看,並無違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證的情形,且警方進行訊問或詢問均有同步錄音錄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證人證言可相互印證,故被告人的翻供無證據印證。二是對本案未成年人進行取證時,均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規定,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指派代表作為未成年證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參與公安機關對未成年證人的詢問過程,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並無本質衝突。三是關於被告方『家長為未成年人提供住所,不管該未成年人是否有賣淫行為,作為家長都無法構成容留賣淫』的觀點。劉仕華、張安芬具有提供場所容留劉某賣淫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也實施了提供賣淫場所的行為。因此,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和觀點均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認為,張安芬、劉仕華容留婦女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作者:史廣林    來源:中新網  編輯: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