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川南部縣公安局原副政委被判玩忽職守罪,同時獲罪的還有該局兩民警,3人因犯罪情節輕微均免予刑事處罰。
10年前,南部縣男子肖在陽殺死母親,殺傷繼父後,被鑒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癥,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刑事責任。可南部縣公安局原副政委張文林、原法制科科長楊文遠,原法制科副科長何懷林3人,卻作出撤案決定將肖在陽予以釋放;9年後,慘劇再次發生,2個鄰居命喪肖在陽手中……
近日,經南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南部縣公安局原副政委張文林(現已退休)、原法制科科長楊文遠(現南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原法制科副科長何懷林(現南部縣公安局看守所民警)3人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由南部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3人均被判決犯玩忽職守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精神病男子殺母3民警撤案放人1999年5月29日晚,家住南部縣建興鎮的肖在陽與將其撫養長大的繼父陽仕凱發生糾紛,用刀向繼父的胸腹部連戳3刀。陽仕凱受傷後大呼『救命』並從屋內往外跑,肖在陽持鐵鍬追趕。肖在陽的母親蔣志清見狀上前阻攔,肖在陽用鐵鍬擊打蔣志清的頭部面部,導致其身受重傷,2天後死亡。
當時南部縣公安局建興派出所對該案立案偵查,並對肖在陽進行刑事拘留。偵查期間經鑒定,肖在陽存在精神分裂癥和輕度智力低下,作案時處於患病期間,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
根據《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案報南部縣公安局法制科審查後,當時負責審查的南部縣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何懷林與時任公安局副政委的張文林、法制科科長楊文遠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見後,決定撤案並於當年7月28日將肖在陽釋放。
男子再殺兩鄰居瀆職案浮出水面肖在陽犯下殺人命案未得到追究,在當地群眾中引起了很大反響,肖在陽也自恃殺人後未被處罰,在當地愈加蠻橫。
2008年6月20日上午,肖在陽再度犯下命案。他當時在院壩裡殺雞,鄰居任某、艾某見此,在言語中說肖在陽所殺的雞是從他們家偷來的。雙方發生爭執,其間,肖在陽用刀將兩人殺死。去年6月23日,肖在陽被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案目前正在二審中。
肖在陽再度犯案在當地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一樁瀆職案件也隨之浮出水面。2008年9月,南部縣檢察院公訴乾警在審查南部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肖在陽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時發現:1999年未依法處理肖在陽、而決定將其釋放的張文林等三人,有可能存在瀆職行為,經研究之後,乾警立即將該線索移送南部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並經反瀆職侵權局初查後正式立案。
張文林等3人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案情重大復雜,從初查到移送起訴,整個偵查工作歷時七個月。就該案定性問題,3人行為究竟是玩忽職守還是濫用職權,一度引起爭議,公訴乾警與偵查乾警及時溝通,最終確定了『玩忽職守』的偵查方向,最終向南部縣法院提起公訴。
瀆職案開審 是否犯罪展開激辯去年10月,南部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由於案件影響很大,審判庭裡座無虛席。公訴人在法庭上與三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展開了舌戰,就三人的行為與肖在陽再次殺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三人是否構成犯罪等關鍵問題進行了激烈交鋒。
張文林、何懷林、楊文遠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玩忽職守的事實及證據並無異議。『張文林的瀆職情節輕微,罪責不大,他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系初犯、偶犯。』他的辯護人提出,張文林等人作出撤案決定與肖在陽2008年6月20日刺死鄰居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應因肖此次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追究張文林等人的刑事責任,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處或免予刑事處罰。
而何懷林的辯護人認為何懷林參與集體研究決定,承擔過失行為的間接或次要責任,且因不認真學習法律而犯罪,是初犯、偶犯;楊文遠的辯護人也認為,是楊文遠對法律不熟悉、不精通,存在理解和認識錯誤。
3人判玩忽職守罪 免予刑事處罰南部縣法院最終審理認為:張文林、何懷林、楊文遠在南部縣公安局分管、負責法制科審查決定刑事案件是否提請批准逮捕、移送起訴、變更強制措施或撤案處理的工作中,對肖在陽於1999年5月29日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未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違法決定『對肖在陽解除刑事拘留』予以釋放(撤案),以致肖在陽未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在2008年6月20日肖在陽又故意殺死二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了玩忽職守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認為3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肖在陽2008年6月20日殺死任某、艾某的事實和肖在陽在1999年7月20日被解除刑事拘留(釋放)無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與該案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確認。
法院考慮到當時客觀事實等各種因素,認定3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最終作出一審判決:張文林、何懷林、楊文遠3人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華西都市報譚力記者張運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