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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冒用他人商標進行生產,還明目張膽地對外銷售,從中謀取暴利。2023年4月26日,大慶高新區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2019年9月以來,被告人岩某在沒有取得遼寧一廚具公司(以下簡稱廚具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受李某(另案處理)指使,為其生產假冒該公司商標的電磁灶。
岩某找他人為其生產假冒廚具公司商標的電磁灶共計82臺,並銷售給李某經營的大慶一設備公司,銷售金額共計26.4萬元。
後被被害單位舉報而案發。案發後,岩某主動投案。經被害單位技術人員檢驗,其生產的電磁灶均為假冒廚具公司商標的電磁灶。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岩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鑒於本案系共同犯罪,岩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岩某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鑒於被告人岩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根據上述犯罪情節,遂判決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商標是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而使用的標記,凝聚了商標權利人長期經營積累的信譽,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務和質量,消費者也通過商標辨認、選擇商品或服務。
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均屬於侵犯知識產權,國家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假售假的不法行為,鼓勵和保護創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金廚公司的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場上群眾接受度相對較高。而被告人岩某,從中看到了『商機』,便找到他人為其生產假冒該公司商標的電磁灶,然後再進行對外銷售,牟取暴利,最終其本人為此付出了沈重的代價,受到了法律嚴懲。
由此可見,本案是運用刑事司法措施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一起典型案例,給予侵害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人嚴厲打擊,有力震懾了制造、銷售假冒商品的不法經營者,體現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力度。被告人岩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應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並處罰金,但因其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賠償損失並取得諒解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纔依法對其適用了緩刑制度。
在此提醒,假冒注冊商標制假售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擾亂市場秩序,破壞營商環境,最後等待的結果,必然是嚴厲的法律制裁。
溫馨提示,所有公民都要樹立『保護知識產權人人有責』的理念,每個人都有義務自覺遵守商標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弘揚誠信文化,營造誠信、和諧、文明的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優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