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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23年05月25日 16:24:59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那艷芳,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陳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一級巡視員孫春英,全國婦聯權益部副部長李岳陽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8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布。這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從嚴懲處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加強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重要司法文件,對指導各級司法機關正確辦理相關案件、進一步提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水平,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解釋》的制定背景、原則和主要內容具體如下。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社會各界對此也高度關注。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祖國的未來屬於下一代。做好關心下一代工作,關系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明確要求『對損害少年兒童權益、破壞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堅決防止和依法打擊』。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問題中,強奸、猥褻等性侵害犯罪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踐踏法律紅線和倫理底線,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社會反映強烈。

  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高度重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司法文件,發布依法重判包括判處死刑的典型案例,加強審判監督和業務培訓,推動構建懲治、預防相關犯罪的聯動機制試點,指導各地法院加大懲處力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同時,由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復雜,刑法對部分犯罪加重處罰情節采取了相對概括的規定方式,需要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加以明確。針對此類犯罪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重要修改,對這些新修訂條款如何具體適用,也需要明確。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來,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法律、兒童醫學、心理學領域專家,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法院、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同志意見建議,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本《解釋》。

  二、《解釋》的起草原則

  在起草《解釋》時,我們嚴格遵循如下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解釋》堅持嚴字當頭,聚焦打擊鋒芒,彰顯從嚴懲處司法理念,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犯罪的入罪條件和從重、加重處罰情節認定標准。例如,明確利用網絡實施的猥褻行為的入罪條件;明確列舉對奸淫幼女、強奸未成年人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多項情形;明確強奸、猥褻『情節惡劣』『造成被害人傷害』等多項加重處罰情形;明確對此類犯罪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以及依法適用禁止令、從業禁止。這對於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標准、加大懲處力度,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是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的應當從重處罰,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加重處罰,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猥褻兒童罪,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要加重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如何認定情節惡劣、手段惡劣,刑法規定相對概括。《解釋》綜合考慮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體、對象、地點、手段、危害後果等因素,對相關從重、加重處罰條款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刑足制罪。

  三是堅持特殊、優先保護。《解釋》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等特點,充分考慮強奸、猥褻犯罪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傷害,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原則。例如,刑法規定,強奸婦女致其重傷、死亡的,加重處罰;《解釋》規定,奸淫幼女致其輕傷或者感染嚴重性病的,就應當認定為『造成幼女傷害』,予以加重處罰,不要求達到重傷。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奸淫幼女適用較重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解釋》第一條針對刑法規定的『奸淫幼女從重處罰』,列舉了六項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學生集體宿捨實施奸淫的,等等。《解釋》還明確,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從嚴把握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

  二是明確強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認定標准。《解釋》第二條對刑法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情節如何適用,列舉了七項加重處罰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屬於『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解釋》第三條對刑法規定的『奸淫造成幼女傷害』加重處罰情節,作了細化,進一步彰顯從嚴懲處。

  三是明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解釋》第五條從犯罪時間、人數、手段、後果等方面,明確了刑法新增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的認定標准。《解釋》第六條還規定,對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法定刑較重的強奸罪定罪處罰,以依法、准確、有力懲處犯罪。

  四是明確猥褻兒童罪加重處罰情節。《解釋》第七條、第八條分別針對刑法新增的猥褻『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以及『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兩項加重處罰情節,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例如,明確猥褻致使兒童輕傷、自殘的,或者對猥褻過程制作視頻,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的,應當加重處罰。

  五是明確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適用標准。《解釋》第九條對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網絡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視頻等特殊猥褻行為,明確以猥褻兒童罪或者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是對強奸、猥褻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醫療費的范圍予以明確。《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了此類案件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並將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規定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費用,彰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優先保護,幫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復、順利回歸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解釋》的主要內容。《解釋》起草過程中,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程指導,得到公安部、司法部、全國婦聯等中央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得到相關領域專家的支持幫助,也得到新聞媒體朋友和社會各界的關心關注。借此機會,表示衷心感謝。

  未成年人保護事關國家和民族的未來。今後,我們要進一步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強化責任擔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准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法釋〔2023〕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8次會議、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乾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

  (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學生集體宿捨實施奸淫的;

  (四)對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強奸、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輕傷、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條 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

  (一)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多次實施強奸、奸淫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誘騙、介紹、脅迫被害人的;

  (五)長期實施強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發育遲滯的被害人致使懷孕的;

  (七)對強奸、奸淫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造成幼女傷害』:

  (一)致使幼女輕傷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三)對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情形。

  第四條 強奸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

  第五條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長期發生性關系的;

  (二)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對發生性關系的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六條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致使兒童輕傷以上的;

  (二)致使兒童自殘、自殺的;

  (三)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傷害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八條 猥褻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門、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門等方式實施猥褻的;

  (二)有嚴重摧殘、凌辱行為的;

  (三)對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制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惡劣手段實施猥褻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

  第九條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方式實施前款行為,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第十二條 對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於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於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

  第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本解釋規定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系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第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作者: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編輯:楊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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