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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禁止釣魚』的警示標志
在高壓輸電線附近垂釣
魚竿不慎觸及高壓線後倒地
急救人員現場確認死亡
父親平常的一次釣魚
卻成為了人生中的最後一次
子女將國網公司告上法庭
結果如何?
原告的父親蓋某某在河堤處釣魚時,魚竿不慎觸及上方的1OKV高壓輸電線後倒地,被當地居民發現,撥打120急救電話。經120人員現場檢查,確認蓋某某死亡。經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死者蓋某某符合電擊死亡的特征。蓋某某的家屬為此起訴國網公司,要求國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國網公司認為,蓋某某對觸電死亡結果存在重大過失。根據國家電網公司規定,該線路不屬於人員密集地,不需要使用絕緣導線,事發地導線和水面安全距離為五米,符合標准。同時在事發地蓋某某必經之路的電線杆上有農村農業局及電業局的警示標志:禁止釣魚。因事發地不屬於魚塘公共場所,不需要設立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的警示標志。蓋某某存在多方面的過錯,故國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臺河市新興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蓋某某的釣魚行為是導致其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法院綜合考量諸多因素,認定電網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以支持,共計賠償原告213059元。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
仍到高壓電下垂釣
魚竿觸及高壓電線
造成身亡的嚴重後果
這些悲劇本可以避免
近些年
因釣魚觸電身亡的悲劇時有發生
再怎麼提醒、警告都不為過
法院判決只能部分彌補受害人
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無法挽救鮮活的生命
釣魚愛好者一定要注意
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纔能真正的享受到釣魚所帶來的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