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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積極協調,近日黑龍江省司法廳、省法院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工作銜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糾紛的意見》(黑高法〔2009〕123號)。以這一文件的出臺實施為標志,黑龍江省人民調解與民事調解銜接配合有了法規依據,建立『三調聯動』調、防、訪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取得了新進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是在政策層面上,具有開創意義。當前黑龍江省社會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很多糾紛已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權利義務關系,大量的矛盾糾紛更多的涉及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人民調解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以及協調法律與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律判決所不能替代的。通過人民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可以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及處分權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維系家庭溫情、鄰裡禮讓、交易誠信,可以更多地增強社會寬容和增加社會和諧。《意見》積極引導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矛盾,既符合解決矛盾糾紛的一般規律,也有利於方便群眾,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意見》的出臺實施,對黑龍江省來講具有開創意義,對全國而言具有示范意義。
二是在理論層面上,具有指導意義。《意見》在嚴格遵循我國法律、規章的規定基礎上,明確並拓展了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銜接的內容和范圍,既包含了婚姻、家庭、鄰裡、損害賠償和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又適應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發展變化的新特點新趨勢,引導人民調解組織積極介入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方面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強化了人民調解工作職能。《意見》還明確提出,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和解解決並且當事人同意人民調解的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這一規定在全國首次提出,具有突破意義。此外,《意見》還細化工作內容,實化工作要求,使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相銜接的程序和環節連續緊湊,銜接的機制保障紮實有效,落實規定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律效力上,具有認證意義。《意見》一方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對人民調解書的法律效力進行了重申;另一方面,又對人民法院將民事糾紛轉交(訴前)或委托(訴中、執行程序中)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了司法確認。《意見》明確提出,在訴前經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如當事人雙方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調解書。這進一步強化了人民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維護了人民調解工作的嚴肅性,同時也發揮了人民調解書約束當事人減少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意見》的出臺實施,實現了黑龍江省民事糾紛的法律調控與非法律調控、訴訟解決與訴外解決的聯動與協調,成為建立和完善黑龍江省『三調聯動』調、訪、防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的重要支橕。
四是在職能銜接上,具有規范意義。《意見》針對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能銜接與互動問題,正確處理好人民調解協議書與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效力銜接問題,既重視發揮訴訟調解程序簡約、便於執行的優勢,又注重發揮人民調解成本較低、不傷和氣的優勢,力求使矛盾糾紛的化解,體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的聯系制度,采取聯席會議等方式,通報情況、溝通信息、推進工作。根據形勢任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人民調解員培訓、調解與訴訟銜接、調解業務指導等方面,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工作合力。
五是在實踐效果上,具有多贏意義。《意見》的出臺實施,人民調解與民事調解的有效銜接與配合,一舉數得,多方共贏。這有利於幫助、引導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析法明理、合法自願的基礎上,消除隔閡,化解怨氣,從而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多一些調解疏導,真正做到釋疑解惑、息訴罷訪;有利於基層人民法院依托司法行政資源開展調解,直接將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引入訴訟程序,體現情理法相結合的和諧司法方式,進而節約審判資源,緩解訴訟壓力,真正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有利於進一步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推進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更好地服務大局、保障大局;有利於以較小的成本、較為便捷的方式,把民事糾紛及時化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制定法規固然重要,落實法規更為重要。對黑龍江省司法行政部門而言,出臺實施《意見》是一個新的起點,全面落實《意見》精神,推進黑龍江省『三調聯動』調、防、訪機制建設任重而道遠。我們將堅持從新時期黑龍江省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加強前瞻性研究,及時梳理新情況,總結新經驗,推動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在內的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創新進展,為實現黑龍江更大發展、更快發展、更好發展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