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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讓我們看到,民意可以成為推動法治進步的力量
□張千帆
近日,湖北省巴東縣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官員一案引起強烈反響。據《廣州日報》報道,該案案情一波三折、撲朔迷離。先是傳說鄧玉嬌精神抑郁、個性衝動,在遭到官員推搡和人民幣擊打後便奮起殺人,有關方面甚至對她做了『精神鑒定』。
當一開始報道酒店女服務員殺死官員的時候,我們似乎面臨著又一場『民意審判』:鄧玉嬌雖然殺人,但是在大多數網民心目中,她的行為不僅可以原諒,而且代表著正義和反抗強暴的勇氣,因而根本不應該以殺人罪起訴她。然而,如果鄧玉嬌確系過激殺人,我們又如何對待這種民意呢?在一邊倒的網絡民意面前,刑法豈不是應該讓步嗎?
民意和法律的對立似乎給我們出了一道難題:服從民意,就意味著損害法治;服從法律,則有可能讓一些人認為這不過是應驗了『竊鉤者誅』的老話而已。民意之所以質疑法律,正是因為法律對鄧玉嬌這樣的弱勢者顯得尤其好用,而對於官員和富商有時卻無可奈何。
然而,隨著案情的發展,民意關注的已經不僅僅是鄧玉嬌是否應該以殺人罪遭到起訴,而是殺人事件的真相。其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意並不要求一個特定的結果,而只是要求獲得事件的真相和看到公正的處理。
在當今中國,民意壓力對於保證調查、取證和審判公正發揮著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鄧玉嬌案讓我們看到,民意是沒有必要和法律對立的;恰好相反,民意可以成為推動法治進步的力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意所要求的結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結果,依法審判是體現民意的最可靠保障,而在『依法』出於種種原因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民意就成為推動司法回歸公正的中堅力量。
至少,人民有權知道事件真相;也只有滿足人民的知情權,民意纔可能作出理性判斷。理性的民意不能無視法律,更不能違背法律,但是完全可以通過各種輿論渠道表達要求政府和司法機關依法辦事的呼聲。 (作者系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