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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事實綜合評判 哈爾濱酒吧命案宣判實錄
2009年06月16日 15:29:21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法院針對控辯雙方當庭提出的意見、觀點,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作出了綜合評判。

  法院判決書顯示:關於被告人齊新否認用腳踢林松嶺,辯解他在活動腿,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證明齊新用腳踢林松嶺頭面部的言詞證據存在矛盾點和不穩定性,公訴機關指控齊新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經查,目擊證人欒奡、潘興、吳瓊的證言和同案被告人劉力男的供述在證實齊新用腳踢林松嶺的事實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實質上的矛盾,並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相印證,足以認定。證人欒奡和同案被告人劉力男因為顧及同事、同學的關系,在偵查階段初期的證言和供述中沒有證實該情節,符合情理,不影響上述事實的認定。齊新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於被告人齊新的辯護人提出在糖果酒吧室內被害人林松嶺的頭部多次與水泥窗臺、電閘盒、桌腿等鈍性物體碰撞,導致蛛網膜下腔出血,在室外劇烈運動,後枕部受到擊打,跑動跌倒過程中頭部再次受到重創,從而導致林松嶺死亡結果發生的辯護意見。經查,當庭出示的視聽資料記錄了林松嶺在糖果酒吧室內參與打斗的情況,該視聽資料未顯現林松嶺頭部多次與鈍性物體碰撞,也沒有證據證實林松嶺頭部與鈍性物體發生碰撞,故對辯護人的主張不予采納。

  被告人齊新的辯護人還提出對視聽資料中某些不夠清晰的人物形態、肢體動作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對此,公訴人當庭出示了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刑事技術大隊出具的材料,說明已經由專業部門對視聽資料的清晰度進行了處理,且視聽資料反映的現場案發情況與本案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辯護人提出的申請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不予采納。

  關於被告人劉力男的辯護人提出劉力男系正當的抓捕行凶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劉力男是本案衝突一方的當事人,在林松嶺摔倒後,與被告人齊新分別拳打、腳踢林松嶺頭面部,致林死亡,其行為是毆打而非控制,不屬於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抓捕行凶人的履行職責行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於被告人楊森的辯護人提出楊森未對被害人李鑫宇實施加害行為的辯護意見。經查,雙方發生衝突後,楊森率先動手毆打李鑫宇、王金剛,致二人輕傷。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李鑫宇的陳述,證人李峰、欒奡的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且楊森亦曾供認,足以認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於被害人林松嶺父親林吉利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齊新、劉力男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的意見。經查,本案中齊新、劉力男、李鑫宇、王金剛、欒奡、李峰等人與楊森、林松嶺、車亮等人素不相識,雙方在糖果酒吧偶遇,因李鑫宇在酒吧門前車速過快產生爭執而引發本案,案發具有偶然性、突發性。在案件發生過程中,除林松嶺曾持水泥塊毆打齊新外,雙方均無其他人持械傷害對方,毆斗的方式主要是拳打腳踢。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齊新、劉力男具有非法剝奪林松嶺生命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林吉利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於被害人王金剛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楊森的行為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罪的意見。經查,楊森一方與被害人李鑫宇、王金剛一方酒後因瑣事發生口角,楊森等人出手傷人,導致衝突昇級。本案事出有因,與尋釁滋事罪的無事生非、肆意挑釁的特征不符。王金剛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

  事發酒吧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發生斗毆事件的酒吧。馬添倫攝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金梅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糖果酒吧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經查,金梅經營的糖果酒吧設置了保安員,在得知酒吧有人打架後,酒吧保安人員已及時出面勸阻;在雙方打斗過程中吳瓊已經報警,公安人員接警後即趕赴現場。糖果酒吧作為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人,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糖果酒吧對第三人介入導致的林松嶺死亡結果存在過錯責任,糖果酒吧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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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