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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嚴禁將交通協管員經費支出與罰款掛鉤
2009年06月20日 14:24:33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新華網海口6月20日電(記者鄧伽)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近日制定出臺《海南省公安交管部門交通協管員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交通協管員的性質、職能和崗位要求,嚴禁將交通協管員的經費支出與交通違法罰沒款掛鉤。

  該項辦法規定,嚴禁向交通協管員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辦法中所稱交通協管員,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規范簽訂聘用合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使用,協助交通民警從事疏導交通、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等工作的專職人員。

  交通協管員在公安交通民警指導下,可以承擔以下工作:協助指揮疏導交通,維護交通秩序,協助交通民警糾正交通參與者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交通事故現場,搶救傷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協助辦理除機動車登記審核、駕駛證受理、檔案管理、業務領導等車管重點工作崗位以及計算機系統管理員以外的車管業務。

  據悉,新招聘的交通協管員,須經過集中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上崗時須按規定統一著制式服裝,其服裝樣式、標識應與人民警察的服裝、標識有區別,並隨身攜帶『交通管理協勤證』。

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李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