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貧愛富妻出走 丈夫離婚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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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一起婚姻案件,准予原告王某提出的與被告張某離婚的訴求。
1984年9月份,王某與張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半年後結婚。婚後一段時間雙方感情尚好,婚生一名女孩。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婚後逐漸暴露出性格之間的差異,婚後20年期間並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張某總認為王某窩囊,沒有能力,掙不到錢,經常發生爭吵、廝打,導致夫妻感情日益惡化。2005年7月,張某離家外出至今無任何消息,王某於2009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之間應互相忠誠,互愛互敬。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又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生活中不能互相尊重,加之性格各異,經常為錢發生爭吵、廝打,被告張某出走後至今沒有任何消息,夫妻之間長期沒有共同生活,互相不能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作者:蔡祥林 李冬梅 來源:平安龍江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