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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吳仕美告訴記者:『2008年9月6日晚10點左右,兩名男子到我家敲門自稱找親戚,嘴裡還有酒氣。由於不認識男子所說的人,我趕兩名男子走,雙方發生口角。我報警後,趕到現場的民警將兩人拉出去,當時並沒有看到警察打人。』
宏泰小區保安王朝明告訴記者:『當晚,我與110民警來到吳仕美家,看到兩人在樓梯過道上。大約10多分鍾後,兩名執法人員一左一右攙扶著宋慶剛出去時,宋慶剛先是在樓道臺階處仰面朝天跌倒,後又在下樓梯時摔了一跤。我沒有看到民警打人。』
司法鑒定:重傷
當天,紫雲縣醫院對宋慶剛傷情的初步診斷:『腹平、左上腹1.9×1.8cm皮膚挫擦痕;腹部閉合性損傷導致腸破裂。』
2008年9月12日,宋慶剛經貴州省司法警察醫院法醫學司法鑒定所損傷程度鑒定:『前胸壁條狀皮膚挫擦痕20.0×3.5cm;四肢、胸背部多處青紫、挫痕;與被鑒定人敘述,被棍型鈍物致傷情況吻合,該損傷已構成輕傷;外傷致腸破裂並腹膜炎已經構成重傷。』
第一份傷情鑒定作出後,紫雲縣公安局於2008年12月4日,委托貴陽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宋慶剛成傷機制及損傷程度再次鑒定,鑒定認為宋慶剛為重傷。
但這次鑒定出現了『腸破裂並腹膜炎成傷機制符合鈍性外力所致(如摔跌過程中腹部撞擊硬物或腹部遭鈍性外力打擊所致),而胸部的損傷條狀挫擦痕成傷機制並不符合棍棒狀物體致傷形態特征』的觀點。
兩份傷情鑒定結果宋慶剛均屬重傷,但第二次鑒定的幾個細微措辭變化,卻讓作出第一次傷情鑒定的貴州省司法警察醫院副院長牟葦三緘其口。
2009年6月17日,牟葦對記者表示:『貴陽醫學院的鑒定書和我們的鑒定結果實際上是一致的,都是鈍物外力所致造成的腸破裂,結論都是重傷。』牟葦繼續補充道:『貴陽醫學院的鑒定書多加了例如「如摔跌過程中腹部撞擊硬物或腹部遭鈍性外力打擊所致」等描述性語言,這樣寫也是可以的、正規的。』
對此,紫雲縣公安局認為,由於警方和被害人對第一次傷情鑒定成因發生分歧,因此公安機關委托進行第二次鑒定,這符合相關法律程序。
此後,宋慶剛開始了接連不斷的申訴。對此,紫雲縣警方表示,調查結果已經排除民警打人的可能。
但當事人宋慶剛『腸破裂』的重傷究竟因何而致?原本一起很簡單的事件,今日似乎變得撲朔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