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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成都市公安局發布通告,就加強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做出若乾規定。
通告明確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噴霧劑、酒精、松香、油漆、雙氧水、液化石油氣、溶劑油、雷管、炸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物品,乘坐公交車、長途客運車、校車、旅游觀光車、企事業免費班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市民如發現他人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發現有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為的,可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舉報的情況或提供的線索一經查實,公安機關將按不同情況分別給予100元—50000元的獎勵。特別重大的線索,給予重獎。該規定即日起生效。(劉文藻)
成都公安局加強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通告
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問題通告如下:
一、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汽油、煤油、柴油、噴霧劑、酒精、松香、油漆、雙氧水、液化石油氣、溶劑油、雷管、炸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乘坐公交車、長途客運車、校車、旅游觀光車、企事業免費班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
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運營,公共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予以教育、勸阻,並拒絕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拒不聽從勸阻,堅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電話:110)。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不聽勸阻,違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市民發現他人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發現有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司售人員、運營單位反映,或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對於群眾舉報的情況或者提供的線索,一經查實,公安機關將按不同情況分別給予100~50000元的獎勵,特別重大的線索,給予重獎。公安機關將嚴格保守舉報人的姓名和個人資料。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成都市公安局
二00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