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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障公民精神健康
無論是國內的需要,還是國際的趨勢,精神衛生立法都已成為一個迫切的任務。張立說,精神衛生立法應堅持『促進和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規范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和方向,促進人的心理和諧,推動整個社會和諧健康。
首先,對於已患有精神障礙和精神疾病的患者而言,精神衛生立法應保障其合法權益。張立說,與其他患者相比,廣大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地位低下,境遇悲慘,不僅飽受疾病痛苦,而且還要遭受偏見和歧視的折磨,一些侵害患者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作為社會最弱勢的群體之一,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需要通過立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精神衛生工作涉及大量法律問題和糾紛,需要通過專門立法來調整。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康復以及管理具有特殊性,如精神疾病患者求診往往是通過監護人協助甚至是公安部門強制;患者在發病狀態下往往無法理智和合理地做出決策或控制自身行為,因此住院常常需要予以人身約束、隔離等……張立說,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不僅涉及衛生部門,還有可能涉及公安、民政等部門,因此為使患者和社會其他人的權益都得到保障,需要通過立法對精神疾病的診斷、治療等進行規范。
此外,精神衛生立法還有一個重要內容,也是立法的一個最終目的,就是保護、促進和改善公眾的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由於大多數精神障礙至今病因和發病機理不明,缺乏有針對性的防治手段,一旦患病,治愈率低、病殘率高。部分患者還可能因病出現難以預料的自殺、自傷或傷人毀物等行為,不僅對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沈重負擔,對社會也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正是由於精神疾病的這一特點,預防疾病的發生顯得尤為重要。張立說,為此,精神衛生立法應突出精神健康教育與預防的內容,以促進公眾心理和諧,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