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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女拒絕賣淫跳樓摔成高位截癱
2009年07月17日 13:40:39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以150元的價格將一名17歲少女『包 』出,從西安挾持到周至從事賣淫活動。為擺脫控制,少女從2樓跳下,造成高位截癱。昨日,周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發生在年初的『強迫少女賣淫致殘』案,犯罪嫌疑人吳某、何某分別以涉嫌強迫和組織他人賣淫被提起公訴。
 
  擺脫控制   17歲少女從2樓跳下

  檢察機關的公訴書顯示,吳某,1988年8月生,周至縣四屯鄉三屯村人;何某,1984年5月生,住周至二曲鎮趙家村北新街。 2009年1月6日晚11時許,吳某伙同李某(在逃)等人,在我市桃園村一店裡,以150元包夜的形式將17歲女孩王彥(化名,1991年12月生,丹鳳縣人)包出,謊稱去土門附近,後用出租車帶往周至。行至半路時,王彥發現車離市區越來越遠,遂要求下車。勸解無效的情況下,吳某、李某對王彥進行毆打、恐嚇,搶去其手機並卸下手機卡,斷絕王彥與外界的聯系。7日凌晨3時許,吳某等人將王彥和另一女孩帶到周至縣二曲鎮,來到何某開的『金鳳凰』洗浴中心。吳某告訴何某,他從西安包了一個小姐,何某便讓王彥在該洗浴中心坐臺(賣淫),隨後,在該店2樓一房間,吳某強行和王彥發生了性關系。

  7日早上8點多,吳某丟下王彥獨自離開洗浴中心。為擺脫控制,上午10時許,王彥從『金鳳凰』2樓房間窗戶跳下摔傷,後經鑒定,王彥頸胸部的脊柱損傷,造成高度截癱,屬二級傷殘。1月21日,吳某、何某分別涉嫌強迫他人賣淫和組織他人賣淫,被批准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吳某、何某分別強迫、組織他人賣淫,並造成受害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賣淫罪追究吳某刑事責任,以組織賣淫罪追究何某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控辯雙方各執一詞

  昨日上午,周至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子,從上午11時到下午3時,4個小時內,控辯雙方圍繞二人到底有無強迫、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展開激辯。一開始,吳某、何某都否認自己有強迫、組織賣淫的行為。吳某說,王彥是自願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吳某堅稱自始至終都沒有威脅、強迫過王彥。

  受害人王彥在調查筆錄中說,1月6日晚,在從西安到周至的路上,由於自己不從,吳某、李某二人就將自己的手機搶走,還對其毆打;到了『金鳳凰』洗浴中心之後,吳某對何某說,以後讓王彥在洗浴中心『坐臺』,得到何某同意。第二天早上,吳某單獨離開,王彥卻出不了洗浴中心的大門,為了擺脫控制,她不得已纔從2樓往下跳。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吳某的代理律師認為,當時吳某以150元的價格包出王彥,證明雙方已經達成一致,吳某的行為應屬嫖娼;途中的衝突,緣於雙方對嫖娼地點意見的不統一,另外,到達『金鳳凰』後,王彥並沒有被迫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所以吳某強迫賣淫的行為不存在;根據公安機關的證據,他認為吳某還有自首情節。同樣,何某的代理律師也認為,洗浴中心從未提供過性服務,何某只是為吳某嫖娼提供了場所,組織賣淫,『容留的是賣淫行為而不應該是賣淫的人』,他認為公訴方對何某組織賣淫的指控不正確。

  民事賠償   索賠金額高達101萬

  法庭上,王彥的家屬對『王彥有賣淫行為』的說法也有異議。王彥的父親王軍良說,女兒去年初中畢業,事發時在西安纔呆了五六天,『女兒事先是被吳某等人以幫忙找工作為由騙到西安的』,女兒致殘後,至今已花去5萬多元醫療費。王彥的姑媽王存娥也告訴記者,王彥一向很乖,『不相信侄女有賣淫行為』。在昨日的庭審當中,王彥的家屬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在內,索賠金額高達101萬元。

  由於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昨日的庭審並未當庭宣判,審判長表示將視開庭情況和證據材料擇日對本案作出宣判。

作者:張志傑    來源:中新網—西安晚報  編輯: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