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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固鎮縣原政法委書記陳學君一審被判刑七年
2009年08月31日 10:02:58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受到紀檢部門信訪約談後,因擔心收錢的事情敗露,慌忙將其中一部分賄款退還或者上交,照樣構成受賄。記者日前從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獲悉,被約談後方纔退款的固鎮縣原政法委書記兼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陳學君因犯受賄罪,日前被蚌埠市禹會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陳學君沒有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47歲的陳學君於1999年至2008年9月在擔任固鎮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及固鎮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縣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連城鎮黨委第一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使用、工程建築、房地產開發、乾部調整、案件請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18人的賄賂現金及購物卡計人民幣20餘萬元。

  記者注意到,在一審判決所認定的陳學君受賄數額中,有3.4萬元系紀檢部門找其約談後慌忙退給行賄人的贓款。2007年八九月份,在固鎮縣公安局下屬某大隊任職的仲某為調整工作崗位,送給陳學君人民幣1萬元。2008年2月,蚌埠市紀委找陳學君信訪約談後,陳學君擔心收錢的事情暴露,於同年5月份的一天,將此1萬元退給了仲某。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當時在固鎮縣連城鎮任職的薛某為求得陳學君幫忙調整自己的工作崗位,送給陳學君人民幣1萬元。也是在2008年2月那次被約談後,陳學君於同年4月將此1萬元退給了薛某。此外,陳學君在被約談後還將一筆2000元的賄款上交給了該縣政法委。

  此案一審開庭時,陳學君及其辯護人均提出這些退還或上交的贓款,不應認定為受賄,且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對此辯解及辯護意見,一審判決沒有采納。

作者:吳貽伙    來源:中新網—檢察日報  編輯: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