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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振池在法庭上

王振池今年52歲,北京人,大專文化,捕前系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什剎海管理所副所長。
劉玉鴻今年55歲,北京人,中專文化,捕前系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什剎海管理所開發組組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振池在擔任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什剎海管理所副所長期間,利用主管本單位開發組工作的職務便利,於2005年至2008年1月間,多次以『領取開發組2005年至2007年獎金』的形式,非法收受開發組負責人劉玉鴻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99000元。2008年4月間,王振池在接受上級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調查時,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33000元。2006年8月間,王振池伙同張吉春、劉玉鴻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取得的西城區德勝胡同甲八號的部分拆遷補償款人民幣50餘萬元伙分,王振池分得贓款14萬元。劉玉鴻分得贓款15萬元。
據王振池供述證實,他於2004年12月開始擔任北京市西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什剎海管理所副所長,從2005年開始主管開發組工作,開發組從事房屋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及拆遷工作,由劉玉鴻擔任組長,根據職代會的決定,開發組每年要與管理所簽訂承包協議,開發組每年要完成規定的經濟指標,並要有創收,創收部分的20%-25%可作為獎金由管理所財務向承包組工作人員發放。在該獎金的實際發放工作中,確有部分獎金分配給了開發組成員,但另有部分獎金由自己和管理所所長張吉春及劉玉鴻單獨做表領取,在此期間,他領取了開發組的獎金共計20餘萬元。2008年4月26日,當上級單位黨委找自己談話時,他交待了該情況,並退出了23.3萬元。他還交待,西城區德勝胡同甲八號原為新街口街道辦事處工貿公司的臨時建築,後由他人取得該處房屋,後該人又將該處房屋交給什剎海管理所使用,2006年中,北二環開展拆遷工作,張吉春要求自己在該處房屋上簽訂四個租賃協議,自己將該工作交予開發組劉玉鴻進行,後開發組編造了四份租賃協議用於領取拆遷補償款,管理所實際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共計300餘萬元,劉玉鴻提出能否將其中的部分款項作為創收獎金分配,他和張吉春進行了商議,張吉春也表示了同意,後來張吉春、劉玉鴻和他就在張吉春的辦公室內,將該筆『創收獎金』50餘萬元伙分,他自己領取了14萬元,管理所的其他人員和上級單位均不知此事。
另據劉玉鴻供述證實,為了取得拆遷補償款,她們所負責張吉春在該處房屋上建立四個租賃關系,其中什剎海管理所佔一個租賃關系,該項工作由她所在的開發組進行。此後,她編造了四個房屋租賃協議,其中一個承租人為『王某』的租賃協議用於什剎海管理所領取拆遷補償款,其餘三份租賃協議的承租人身份由王振池向她提供,依據虛假的租賃協議,什剎海管理所財務人員從拆遷辦領取了300餘萬元的拆遷補償款,2006年8月間,該財務人員了她一個內有人民幣15萬元的存折,稱是『領導獎勵的拆遷一事的獎金』。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王振池、劉玉鴻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王振池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與其所犯貪污罪數罪並罰。據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