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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是,一名老法官怎麼能、為什麼會作出此等事來?
煤礦經營不善起訴訟
武保等4人是2005年3月把王闖志訴至登封市法院的,同案還列出了4個第三人。
記者從當初訴狀中看到,包括武保和王闖志在內的7人合伙出資開辦登封市潁陽鎮王堂煙煤礦,由於銷售形勢不好,管理混亂,1990年9月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同意,由被告王闖志獨立承包管理該礦,被告按年度給原告支付承包款,自擔該礦全部債務。2004年7月,王闖志不經原合伙人協商同意,與本案第三人韓某共同做主,將該礦以400萬元整體轉讓給本案第三人王某,王某又以500萬元整體轉讓給本案第三人宋某,宋某又在2005年3月底以700萬元整體轉讓給另一個本案第三人。武保等4人認為,王闖志的行為直接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與第三人之間轉讓王堂煙煤礦的行為無效,該礦歸原合伙人共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據調查,此後,登封市法院將此案交由盧店中心法庭審理,適用了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韓錦喜獨任審判,2005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
判決書倆版本倆結果
2005年8月3日,武保等4原告收到了『(2005)登民一初字第00546號』判決書(下稱00546號判決書)。他們很高興:勝訴了。
判決書上說,經審理查明,1987年至1989年間,包括原告、被告在內共7人合伙投資共同開辦了登封市潁陽鎮王堂煙煤礦,經申請登記為集體性質。後因銷售形勢不好,經營不善,合伙人於1990年9月開會制定了承包協議,決定將該礦承包給合伙人中的不特定個人經營,王闖志據此協議承包該礦,另有兩人自動退伙,4原告在礦上繼續工作,每月領取1000元工資。但協議同時規定合伙人在5年內每人每年應向礦上籌集資金1000元,自動不乾者,籌金可免,但工資和入伙的本錢全部取消。這對退伙者顯然不利,由於自動退伙將蒙受巨大經濟損失,4原告既不退伙,也不主動投資。被告王闖志為繼續經營,未經4原告同意,約第三人韓某投資入伙,2004年7月又與韓一起約另一個第三人參加該礦管理。4原告多次要求王闖志對該礦的賬目進行清算,王闖志勉強同意後又反悔。另查明,2004年10月以後,本案幾個第三人陸續對該礦實施管理,王闖志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確認合伙成立,合伙關系一直延續至今(注:指判決時間)並且從未了結合伙事務。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轉讓煤礦行為無效,因其所舉『煤礦轉讓協議』和第三人出具的『煤礦合伙協議』相矛盾,都缺少原始證據,法院未作支持,但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不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增加合伙人的行為無效……
判決確認該礦歸被告王闖志和武保等4原告共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原、被告共擔。
武保等人高興早了,此時他們尚不知道,這僅僅是個『A判決』。
2005年8月19日,他們又收到文號也是00546號的判決書,大部分內容基本相同,但判決結果卻不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