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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又『奇跡般』地敗訴了。
法官簽訂『不追究』協議
進一步調查中,記者發現了更荒唐的事:為避免制造『鴛鴦判決書』被追責,法官韓錦喜居然與本案原告簽訂了一份『不追究』協議。武保說,他公開這份協議,一是因為韓錦喜沒有履行承諾,二是想證明『鴛鴦判決書』事件的真實性。
武保等人收到『B判決』後很吃驚:『同一法院、同一制作時間,同一文號,同一審判員,大部分內容基本相同,只有判決部分的內容完全相反,前一個原告勝訴,後一個原告敗訴。』
但武保等人在收到『B判決』後卻暫時『認可』了。為什麼呢?
武保等人告訴記者,當時韓錦喜給他們解釋說,王闖志不是欠了你們的錢嗎?把款給你們要回來就算了。武保等人考慮到,只要韓錦喜能替他們要回來錢,咋判決也無所謂,就同意了『B判決』。2005年8月之後,武保等人幾次找到韓錦喜要錢。韓錦喜告訴他們:『知道你們老虧,保證把款給你們要回來。』
據稱,在此之後,韓錦喜怕武保等人告發『鴛鴦判決書』被追究責任,武保等人怕韓錦喜的承諾不保險,就於同年11月12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登封市人民法院在同一時間內,下達了結果不同的兩份判決書……由老韓保證將煤礦欠4原告的68萬餘元如數討回後,4原告只按一份判決書(對待),永不追究此事。韓錦喜作為甲方,4原告作為乙方,在這份協議上分別簽字。
但武保等人沒交出『A判決』。
如果韓錦喜隨後真能幫武保等人要回來錢,也許這份協議永遠不會見天日了。
官司已歷5年仍未果
之後,4原告不僅未能如願通過韓錦喜要回來錢,而且陷入了長久而復雜的官司之中。
武保等人說,韓錦喜沒要回來錢,示意他們二次起訴,直接要求王闖志還債。2005年11月,武保等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清償欠款,但在立案時登記的卻是合伙糾紛。這一案件因種種復雜原因,於2007年3月6日中止審理,直到2008年7月14日纔作出判決,案件文號是(2006)登民一初字第142號(下稱142號判決書)。
武保等人先於這個判決書接到的,卻是一份針對00546號判決書(即『鴛鴦判決書B版』)作出的再審判決書。這份2007年11月7日作出的再審判決書載明,法院對當初的合伙糾紛一案提起了再審。再審判決結果為,撤銷00546號判決書,駁回武保等人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