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武保等人對這個再審判決結果非常不滿,理由之一是,其既認定王闖志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又認定其轉讓『行為』有效。他們認為,再審判決書中的認定像是繞口令,『目的仍然是駁回我們的訴求』。
他們稱,雖然對再審結果不滿,但因為心已涼,對這個再審判決未提起上訴。
回頭再說法院2008年7月14日作出的142號判決書。法院認為,涉案煤礦實為個人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解散後本應依據相關法律進行清算,而本案中的合伙企業解散後,至今沒有進行清算,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法院無法界定,判決駁回4原告訴訟請求。4原告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2月初,鄭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了142號判決,發回登封市法院重審。
涉事法官被記大過
錢,韓錦喜沒幫著要回來,而自己又身陷長久官司,武保等人便向有關部門反映,『鴛鴦判決書』事件便被抖摟出來。
5月15日,在登封市法院門崗等待許久,經法院有關人員批准後,記者終被允許進入法院采訪。法院有關人員告訴記者,韓錦喜此前已經受到處分。
據了解,登封市法院調查認定的韓錦喜主要錯誤事實是:2005年3月,武保等4原告訴被告王闖志合伙糾紛,法院受理後,依法由盧店中心法庭韓錦喜獨任審理此案,經開庭審理,韓錦喜於2005年7月18日私自制作一份判決書,在未經庭長簽發的情況下,打印後,在2005年8月3日,由原告代理人劉鐵成送達4原告。時隔半月,韓錦喜又通知原告到法庭,就同一案送達第二份00546號判決書,且此判決理由與結果自相矛盾。
經登封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韓錦喜構成違法審判。
登封市法院認為,韓錦喜作為主審法官違反有關規定,私自制作法律文書,導致出現一案二份判決書,且一份判決書理由與結果自相矛盾,導致案件再審,造成當事人強烈不滿,韓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性和司法公信力。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乾警,登封市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以及《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等的規定,經院長辦公會2008年11月14日研究決定,給予韓錦喜行政記大過處分。
另經了解,韓錦喜已很久沒再接觸過案子,『也很少看到他』。
『鴛鴦判決書』成因仍不明
登封市法院對韓錦喜的處分決定中,沒有提及他為什麼制作『鴛鴦判決書』。而武保等人稱,『據說韓法官這一做法,是被告花費數萬元的結果』。
記者多次尋訪此案中的被告王闖志未果,而武保等人提供的王闖志的手機號也已停機,因此無從聽取他對這一『據說』的說法。不過,此案中一名代理人說,在上級部門調查時,王否認和韓有經濟上的瓜葛。
5月15日,韓錦喜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他告訴記者,『據說』毫無根據,他在審理此案時根本就沒有和被告在經濟上有任何瓜葛。關於這一點,法院和上級政法部門調查時也沒發現問題。韓錦喜稱,自己被處分實在冤枉,他怎麼會『私自制作判決書』呢?他還說,第一份判決書是原告的代理人劉鐵成制作,然後找法院有關人員蓋了章。但韓錦喜承認,自己這一說法沒有證據證實。至於當初為何和4原告簽訂『不追究』協議,韓錦喜稱,既然4原告表態不追究,自己也就不想再辨明第一份判決書是誰制作的了。
劉鐵成則不認可韓錦喜的這一指責,他說,韓錦喜面對調查時一直這樣說,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會明白,一個案件的原告代理人怎麼可能制作判決書並蓋上法院公章呢?誰制作的,法院的調查結果已經很清楚。劉鐵成還指稱,當時,韓錦喜拿著第一份判決書對他說,想讓原告拿點錢,他沒答應。但劉鐵成承認,他的這一說法也沒證據。
時至今日,武保等人對韓錦喜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並未受到鼓舞。他們認為,處分輕重且不論,由此引發的影響何時能夠消除?自己何時能重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