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設警示標志 他人受傷賠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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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賠償案件。
2008年8月20日,龍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處在伊嘉公路134公裡處對道路進行維修,施工現場沒有設立警示標志。當晚20時許,原告趙某騎摩托車從此經過。由於施工現場沒有警示標志,原告瞭望又不夠,導致原告趙某撞到施工現場的土堆上,造成原告顱骨骨折,經鑒定為6級殘。原告趙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龍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處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在施工過程工,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趙某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騎摩托車行駛過程中,精力不集中,瞭望不夠,沒有注意施工道路上有土堆,安全注意不夠,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經依法調解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萬餘元。
作者:李利 來源:東北網 編輯:雷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