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酒家欲注冊『大寨』商標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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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酒家欲注冊『大寨』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駁回後,店主張某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裁定。結果,張某的訴訟請求日前被法院一審駁回。
據了解,此案中商評委給出的不予注冊理由是,大寨在我國公眾認識中與山西省昔陽縣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聯系。原告將被異議商標作為商標注冊,易使消費者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陽縣大寨村,因此,被異議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造成不良影響。
而原告張某則認為,著名的山西昔陽的大寨村已是上世紀七十年代的事情,在當今的商品經濟社會中,年輕人對大寨村印象不深,所以『大寨』商標與山西昔陽縣大寨村不可能形成特定的聯系。他的酒家長期經營以『大寨』命名的餃子、面條等食品,同時他居住的山東省淄博市某區不僅存在大寨村,而且還有以大寨命名的企業。
由郭鳳蓮任董事長的昔陽縣大寨經濟開發總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了訴訟。該公司認為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大寨是我國農業戰線的一面旗幟,大寨不僅是一個村名,它是計劃經濟時代農業生產的象征。1993年11月,『大寨』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已有多種農副產品冠名『大寨』行銷全國。雖然我國有多個大寨名稱的村莊,但若按村名注冊勢必造成混亂,也容易誤導消費者,或對大寨盛譽造成不良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農業學大寨』運動為公眾所熟知,『大寨』與山西省昔陽縣大寨村形成了特定的關聯性,成為公眾熟知的地名。原告產品源自山東省淄博市某區,其申請注冊和使用『大寨』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造成混淆和誤認。另外,原告提交的其他商標情況的證據與案件無關。商評委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應予維持。
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