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四分之一條款』的廢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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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有一個『四分之一條款』,即農民選舉權原則上只及市民四分之一,人們在為之痛切、辯護、診治經年之後,近年大有順應民意將其終結之勢。先是黨的十七大『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接著最高立法機關將該法修改納入今年計劃,若無變故,當在本月底會審。據悉,終結共識已大致達成,分歧僅在於一步到位還是逐步到位,是大踏步前進還是小碎步前進。
只要是前進,小碎步也無妨,不管是否更穩妥,至少有盼頭了。然而,此事沒那麼簡單。即便是所謂一步到位,也並非真的一蹴而就。
『四分之一條款』之存在或終結,各基於『國情論』與『平等論』,據說,前者有『歷史合理性』,後者則不僅有『現實合理性』,更具『天然合法性』。其實,兩者爭議的基礎都是『階段性』的:當前人大代表選舉在很大程度上仍實行『職業代表制』或曰『身份代表制』。
通觀古今中外代表選舉,有地域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兩大類。職業制大都已成末路黃花。因職業日漸多樣化,往往一人多身份,難以一一歸類。且其要求代表出自本職業,排斥代表本身的職業化。
不過,不照搬西方模式,還得回到國情。關鍵國情是,我們仍有八億農民,嚴格按身份制且『同命同權』,人代會將成『農代會』。很多人不願意看到這一結局。回過頭看,城鄉代表比例曾由八比一進化為四比一,但農民代表的數量卻不增反減,直到本屆全國人大,農民代表數量有所增加,但在近三千席位中仍只佔不到一百。另一方面,由城裡人選出的代表也屢屢提交『三農』議案。
現行選舉法以地域制混合身份制,強調代表構成,既求廣泛代表性,亦求各地各業之協調和諧。在此預設下,有代表標榜超然性,以『代表人民』自詡,也有代表只是兼職心態,不知根基何在。如果苛求各種價值目標,會導致顧此失彼,進而失去真義,選舉流於形式,制約民主政治提昇空間。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所雙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