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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合同詐騙
虛構出售上市股被判15年
2009年7月,被告人陳景鋒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在上海市奉賢區工商局注冊成立錦碩公司,租用辦公地點將被告人陳正東、胥德文招入公司,陳景鋒自任總經理,陳正東、胥德文分別任業務一部、二部經理,並招聘了被告人李文惠等人任業務員。按照公司要求以化名與炒股人員進行電話聯系,稱錦碩公司受托出售金西化工的未上市股權,現售價每股約人民幣5.8元,上市後將達到人民幣18元以上。並承諾股票如不能按期上市給購買者帶來損失,風險由錦碩公司承擔,誘騙他人購買。
自2009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陳正東所主管的業務一部共騙得人民幣84.7萬元。被告人胥德文主管的業務二部共騙得人民幣204.2萬元。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景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陳正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胥德文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至六年並處罰金。
案件四:集資詐騙
偽造煤礦執照集資
被判無期
被告人王慶芳是刑滿釋放人員,2008年4月,王慶芳伙同他人偽造了吉林省蛟河市某煤礦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並在哈市香坊區三合路租賃了房屋,設立某煤礦駐哈辦事處。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慶芳伙同楊貴義、曲洪富及遲志香、遲雪雁等人(均另案處理),以煤礦擴大生產需要資金為名,並以付給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得16名被害人人民幣2824200元。楊貴義分得人民幣10萬元、寶來轎車一輛;曲洪富分得人民幣4萬元,遲志香、遲雪雁各分得人民幣3萬餘元,其餘贓款被王慶芳所得。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慶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